黔西南州地税局“三商”助推“安商百日行动”
为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和安商服务水平,扎实做好招商、安商、亲商和扶商工作,切实推进我州招商引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5个100”工程建设,州地税局出重拳,下猛药,出狠招,动真格,出台了“服务优商、政策惠商、作风安商”规定,助推“安商百日行动”和项目建设的推进,并按受社会各界监督。
——服务优商。在州地税局监察室设立安商百日行动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859-3239787),负责受理各类纳税人投诉、举报和反映地税职能部门“吃、拿、卡、要、报”、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效率低下等问题;设立州地税局安商网站,宣传推广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增设办税窗口,简化办税流程服务;在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等方面提供更快捷更优质的服务;落实局长接待日和管理员走访活动制度的服务;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和跟踪问效服务活动,主要是工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落实服务业发展等重点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的要求,落实纳税服务职责,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行政问责制度;全面落实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延时服务、首问责任制等办税服务制度;按照“一企一策、一户一帮”的原则,组织税务干部走访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认真开展税收咨询、调研、征询企业意见、协调事项;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建设直接挂点,传递政策信息、沟通情况、协调处理问题,公布服务固定电话和具体联系人,方便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建设纳税人便捷高效办理涉税事宜;不断规范涉税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纳税人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退回多征税款;由政策法规、征收管理等部门牵头,相关税政部门积极配合参与,在全州地税系统严格实行“限时办结、超时问责”和“联审会办、缺席问责”制度。
——政策惠商。对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年度亏损,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或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及社会公益事业,因政策性因素,造成纳税困难的,或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各类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自用的土地减按适用税额标准的70%征收土地使用税。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暂按当地的适用税额标准执行。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对民营企业按照最优惠的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技术服务所得按规定享受税收免征或减征政策。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风安商。由监察室、办公室、纳税服务科、法规科组成督导组,负责对全州地税系统落实“安商百日行动”和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及“5个100”工程建设的涉税所需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存在“吃、拿、卡、要、报”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效率低下、甚至为难、刁难纳税人的行为,一经核实,将从重从严处理,决不姑息;地税机关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礼貌待人,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时解决纳税服务意识不强、工作缺乏热情、耐心,服务态度生、冷、硬等问题;严格实行“限时办结、超时问责”和“联审会办、缺席问责”制度;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切实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衙门”作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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