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垃圾引发命案 故意伤害换来无期徒刑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中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案情简介:2012年3月11日,兴仁县田湾乡的涂某某整理土地时将垃圾残渣倒在邻居陆某某的地里。次日20时许,陆某某及妻子周某某在自家门口的小路上遇到涂某某、杜某某、付某某等人,陆某某问涂某某为何要将垃圾残渣倒在其地里,为此二人发生争执,陆某某用锄头将涂某某头部打伤,后涂的亲属到陆某某家要求医治,陆某某遂打电话到公安机关报案,后涂某某经送兴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指控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黔西南州中院经查清事实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法官说法:故意伤害罪分行为犯和结果犯两种类型。行为犯的主观上为直接故意,只要实施了行为,不论是否构成伤害结果都构成犯罪。而结果犯的主观故意为间接故意,要达到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案中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法官提醒:故意伤害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会伤害到他人的身体,也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该案中,当法庭向被告人宣告判决时,被告人陆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因为倒垃圾这么点事付出了如此惨重的代价,都是冲动、鲁莽、不理智行为造成的,不仅害了自己,而且还害了他人。因此,在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碰到问题时请多理性思考,切莫冲动误事!(石鑫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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