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遭不幸 赔偿如何计
车祸遭不幸 赔偿如何计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中院审结一起二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被告罗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贞丰县方向行驶,于2012年6月27日13时30分行至贞丰县鲁容乡和平至纳翁公路(小地名:许力良子)处时,车翻坠于公路右侧68米的山坡下,造成原告张某之母卜某某受伤住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被告罗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未投保交强险。卜某某的户口系农村户口,平日以开餐馆为生。原告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一共584652元,一审法院根据已有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作出由被告罗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291758.59元的判决。原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黔西南州中院提出上诉,认为其母亲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县城已经居住多年,生活来源也是来自于开餐馆做生意,死亡赔偿金不能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45.35元来赔偿,应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95.01元赔偿。二审法官在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根据已有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了由被告罗某赔偿52万余元的判决。
中院二审之所以作出上述判决,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就此问题在给云南省高院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中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如果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适用标准不能单纯以户籍登记为依据,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核心在于赔偿权利人的收入来源。如赔偿权利人虽为农业户口,但其离开住所地到城镇因务工、经商等原因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收入来源于非农业且相对稳定,其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就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卜某某虽属农村户口,但自己开有一家小餐馆,收入来源于城镇,因此死亡赔偿金可以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的农民进人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因此,在权利遭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直接单纯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来确定,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石 鑫 张 勇 单位: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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