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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出台州级金融和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惩暂行办法

  为鼓励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金融和保险的服务水平,州政府研究研究制定了《黔西南州州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和《黔西南州州级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加大对金融、保险机构的考核。

  金融、保险考核均实行100分制量化考核。

  对金融机构重点考核贷款增量、贷款增速、新增存款用于本州贷款情况、贷款增量在全省系统内占比、支持“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情况、支持州重点项目情况、金融创新、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金融服务网点以及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重大工作任务等十项指标。同时,对州外金融机构在我州新设机构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州内金融机构年度贷款余额比上年每增加10亿元,奖励10万元,奖励最高达30万元。

  对保险机构重点考核当年的赔付总额、赔付率、结案率三项指标,同时对积极支持“三农”,为农村提供保险服务,积极支持重点项目,保险创新,完善保险服务网点,诚信服务效果评估,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等事项进行考核。

  州金融办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对金融、保险机构设置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若干名,由州政府办根据当年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定后给予适当奖励。

  附:1.《黔西南州州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2.《黔西南州州级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黔西南州州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黔西南州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扩大有效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特制定《黔西南州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州工商银行、州农业银行、州建设银行、州中国银行、州农业发展银行、省联社黔西南办事处、贵州银行兴义瑞金支行、州邮政储蓄银行、兴义万丰村镇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在黔西南州内发放的贷款。贷款净增额要考虑新增不良贷款及剥离等因素。

 

第二章  考核原则、机构及程序

  第四条  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州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金融机构在考核年度结束后10日内向州人民银行、州银监局报送该年新增有效信贷投入状况表及有关资料,经州人民银行会同州银监局审核后报州金融办,并以此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章  考核指标设置

  第六条 考核指标实行量化考核,总分100分。

  第七条  贷款增量(15分)。贷款增量在全州排名第一的计15分,其余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贵州银行兴义瑞金支行2013年按实际贷款计算。

  第八条  贷款增速(15分)。贷款增速在全州排名第一的计15分,其余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贵州银行兴义瑞金支行2013年按全州平均增速计算。

  第九条  新增存款用于本州贷款(10分)。新增存款用于本州贷款在全州排名第一的计10分,其余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

  第十条  贷款增量在全省系统内占比(10分)。贷款增量在全省系统内占比排名第一的计10分,其余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

  第十一条  积极支持“三农”、中小微企业(15分)。当年涉农、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在全州排名第一的计8分,其余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当年涉农、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在全州排名第一的计7分,其余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

  第十二条  积极支持州重点项目(10分)。由州金融办在年初将重点项目名单提供给各考核对象,并根据年终考核评估情况进行计分。

  第十三条  金融创新(5分)。金融机构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平台,主动协调、帮助企业进行直接融资以及当年信贷产品创新取得良好效果的。

  第十四条  大力开展信用体系建设(10分)。信用体系建设和信贷政策执行效果,由州人民银行考核评分。

  第十五条  完善金融服务网点,接受金融监管(5分)。各金融机构积极加强金融服务,新增机构或营业网点,由州银监局考核评分。

  第十六条  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重大工作任务(5分)。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  考核奖励资金列入州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州金融办根据考核结果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对州人民银行、州银监局的考核,由州政府办根据当年工作业绩综合评定后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由州政府进行通报并反馈其上级银行。

  第二十条  除规定奖励外,下一年度政府性存款按当年各银行新增贷款的比重安排。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用于获奖单位的班子成员。其中,对省联社黔西南办事处的奖励含州和县(市)两级机构班子成员。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在我州设立金融机构。州外金融机构在我州新设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州内金融机构在我州发起新设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州内金融机构在我州新增营业网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激励扩大信贷投放。州内金融机构年度贷款余额比上年每增加10亿元,奖励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积极开展直接融资。对直接融资的,根据情况按照其融资额的0.5‰-1‰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黔西南州州级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鼓励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高保险业整体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黔西南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保险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黔西南州州级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章  考核机构及程序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州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州级保险机构在年后20日内向州保险协会报送有关资料,经州保险协会审核后报州金融办,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章  考核指标设置

  第四条  考核各州级保险机构当年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主要考核保险机构当年赔付总额、赔付率、结案率,实行量化考核,总分100分。

  第五条  保险机构当年赔付总额和赔付率(40分)。财产保险类公司考核所有赔款,人寿保险类公司考核意外伤害保险赔款和人身险赔款。

  赔付总额(25分):高于当年全州保险行业平均增长幅度且高于本公司上年赔付总额的得25分,高于当年全州保险行业平均增幅但低于本公司上年赔付总额的得15分,低于全州保险行业平均增幅但高于上年本公司赔付总额的得10分,低于全州保险行业平均增幅且低于上年本公司赔付总额的不得分。

  赔付率(10分):高于当年全州保险行业平均赔付率的得15分,低于当年全州保险行业平均赔付率但高于本公司上年赔付率的得5分,低于当年全州保险行业平均赔付率又低于本公司上年赔付率的不得分。

    结案率(5分):结案率达到100%的得5分,结案率达到90%-99%的得4分,结案率达到80%-89%的得3分,结案率达到70%-79%的得4分,结案率70%以下不得分。

  第六条  积极支持“三农”,为农村提供保险服务(20分)。各州级保险机构当年对“三农”的保险服务,财产保险类的保险机构要积极做好农业种植、森林、能繁母猪、育肥猪、烤烟、农用拖拉机保险等工作,人寿保险类的保险机构要积极做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学生意外伤害及住院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委托)、新农合养老保险(委托)等工作,按保费占比评分,最高20分,按占比排名,每名次相差1分。

  第七条  积极支持重点项目(15分)。各州级保险机构当年对州重点项目给予保险保障支持,以当年服务重点项目保费收入总额,测算各州级保险机构的保费占比,按其占比计算得分,最高15分,每名次相差1分。州重点项目名单由州金融办提供。

  第八条  保险创新(10分)。各州级保险机构当年保险产品创新取得良好效果;主动协调,帮助企业进行年金管理,办理补充保险等。

  第九条  完善保险服务网点(10分)。各州级保险机构积极强化服务,新增机构或营业网点,每新增一网点给5分,但总分不能超过10分,不新增机构的不得分。

  第十条  诚信服务效果评估(5分)。获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得5分;获州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得3分。

  第十一条  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的加10分。

 

第四章 表彰与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奖励资金列入州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4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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