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停止党政机关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
近日,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黔西南州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从五个方面对我州停止党政机关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作出明确要求。
一是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自2013年7月15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全面停止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二是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州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批。各县(市)、各新区(试验区)及所辖乡镇(街道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各县(市)、各新区(试验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政府(管委)办公室负责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过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经批准可以进行维修改造。
文件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建设标准进行了规范:地(厅)级不得超过14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不得超过1100元/平方米。维修改造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计价按照《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和政策性调整文件执行。
三是严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房项目管理。文件对于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并在本部门(单位)办公用房资源中无法调剂解决的,经批准可以租用办公用房,同时,严禁超标租用办公用房。
四是规范党政机关维修改造和租用办公用房资金预算管理。文件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租用办公用房项目按程序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并下达财政预算,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同时,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五是开展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文件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和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认真清理,并严格按照(中办发〔2013〕17号)文件规定的清理腾退方式处理。腾退的个人超标占用的办公用房,由单位收回统一安排。腾退的单位超标占用的办公用房,州级党政机关的由州委办、州政府办收回,统一调剂使用;各县(市)、各新区(试验区)党政机关由各县(市)、各新区(试验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政府(管委)办公室收回,统一调剂使用;各乡镇(街道办)由各乡镇(街道办)政府(管委)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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