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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4.4万元 黔西南州林业局对外合发站原站长李一明被起诉

2013年12月04日 18:30:21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魏天

图为兴义市人民法院。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4.4万元

黔西南州林业局对外合作与产业发展站原站长李一明被起诉

 

    亮点黔西南讯 黔西南州林业局对外合作与产业发展站原站长李一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44000元,12月4日上午,兴义市人民法院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之际,在市人民法院一楼科技审判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介绍,被告李一明,男,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党员,系黔西南州林业局对外合作与产业发展站原站长(正科级),四川省南充市人,其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兴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一明在担任黔西南州林业局营林种苗科技推广站站长及对外合作产业发展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刘某某、林某某、陇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周某(六人均另案处理),薛某某、祁某某等人在项目申报、工作验收、拨付工程款、苗木购销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陇某某、刘某某、林某某、薛某某、祁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周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44000元。
 
    其具体犯罪事实为: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李一明分三次非法收受黔西南州森茂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共计5万元;2005年年底,被告人李一明非法收受黔西南州鑫田生态有限公司股东林某某贿赂现金人民币7万元;2004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一明分三次非法收受贵州飞龙雨绿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陇某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4万元;2008年3月某日,被告人李一明非法收受薛某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3万元;2005年3月某日,被告人李一明非法收受周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3000元;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一明分三次非法收受胡某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0年年底某日,被告人李一明非法收受李某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12月某日,被告人李一明非法收受贵州隆腾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36000元。
 
    兴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一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44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本网魏天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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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4.4万元 黔西南州林业局对外合发站原站长李一明被起诉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12月04日 18:30:21 | 魏天

图为兴义市人民法院。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4.4万元

黔西南州林业局对外合作与产业发展站原站长李一明被起诉

 

    亮点黔西南讯 黔西南州林业局对外合作与产业发展站原站长李一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44000元,12月4日上午,兴义市人民法院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之际,在市人民法院一楼科技审判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介绍,被告李一明,男,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党员,系黔西南州林业局对外合作与产业发展站原站长(正科级),四川省南充市人,其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兴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一明在担任黔西南州林业局营林种苗科技推广站站长及对外合作产业发展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刘某某、林某某、陇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周某(六人均另案处理),薛某某、祁某某等人在项目申报、工作验收、拨付工程款、苗木购销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陇某某、刘某某、林某某、薛某某、祁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周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44000元。
 
    其具体犯罪事实为: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李一明分三次非法收受黔西南州森茂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共计5万元;2005年年底,被告人李一明非法收受黔西南州鑫田生态有限公司股东林某某贿赂现金人民币7万元;2004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一明分三次非法收受贵州飞龙雨绿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陇某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4万元;2008年3月某日,被告人李一明非法收受薛某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3万元;2005年3月某日,被告人李一明非法收受周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3000元;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一明分三次非法收受胡某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0年年底某日,被告人李一明非法收受李某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12月某日,被告人李一明非法收受贵州隆腾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36000元。
 
    兴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一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44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本网魏天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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