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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设施 集中治丧 减轻负担——解读《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

2014年04月10日 10:52:02来源:中国黔西南 作者:高雪

 

 图为总投资4500万元即将竣工投入使用的普安县凤凰山殡仪馆。 

  

图为投资2300万元集火化、集中治丧、集中安葬的兴义市福禄山殡仪服务区。

    今年2月21日,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得到人大代表的认可,并按照法定程序,在大会上正式表决通过。

    新殡葬条例的出台,标志着黔西南州殡葬改革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曾经是殡葬工作的“尾巴”

    黔西南州自1995年推行殡葬制度改革以来,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殡葬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整体上仍落后于全国殡葬改革的形势。主要表现在:一是火葬范围小、火化比例低。全州9县市(区),除兴义城区广泛推行火葬外,其他8县(区)仍属土葬改革区。2012年全国遗体平均火化率为48%,全省为26%,而黔西南州仅为5.4%,位居全省倒数第一位。二是散葬土葬普遍、资源浪费严重。除兴义、兴仁、贞丰、册亨4县(市)建有城市经营性公墓外,其他5县(区)尚未建成城市经营性公墓,全州绝大多数遗体散葬土葬情况十分普遍。从公安部门获悉,黔西南州2010-2012三年平均死亡人数为19483人,占2012年全州总人口(347万人)的5.6%。(全国为6%。),兴义城区每年火化的遗体大约1200具,属散葬土葬的遗体超过18000具。如果每座坟墓按占地4㎡计算,每年需占用土地7.2万㎡;如果每具棺材使用木材按1m3计算,每年则需消耗木材1.8万m3。三是分散治丧普遍、影响公共秩序。除兴义、兴仁、册亨、望谟4县(市)城区实行集中治丧外,其他5县(区)均属分散治丧。2012年底全省88个县(市、区、特区)中,城区尚未实现集中治丧的共25个,其中5个在我州,占全省总数的20%。各个分散治丧点,撑杆搭棚、占道治丧、污水横流、阻碍交通等,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有的甚至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四是基础设施滞后、社会反响强烈。除兴义外,其他8县(区)至今尚无火葬场和骨灰存放场所,难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

    甩“尾巴”殡葬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2013年底全省各县(市、区、特区)城区必须全部实现集中治丧、“十二五”期末各县(市、区、特区)城区全面实现火化和民政部关于“十二五”期末全国火葬区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结合黔西南州实际,制定一部符合州情实际的殡葬管理单行条例,对于推动和促进以集中治丧、集中火化、集中安葬、惠民殡葬等为重点的殡葬改革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历史意义。

    为能制定出客观的具有操作性殡葬管理条例,州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找到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制定《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012年,州人大常委会将《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列入五年(2012-2016年)立法规划和2013年立法计划,州人大法制委员会统筹立法工作。州政府法制办、州民政局及时成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州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民宗侨工委参加起草和调研等工作。起草小组通过举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培训、充分调研完成初稿,组织到省外考察学习、深入到县市听取建议、征求省州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先后10次修改,形成正式文本,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法规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州人大常委会按程序启动了《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审议工作。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领导带领常委会有关工委、州政府法制办、州民政局负责人到省人大民宗委征求意见,并召开会议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逐条逐款修改后,提请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

    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了《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会后,州人大法制委召开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兼职委员、常委会有关委室、州政府法制办、州民政局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又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稿子报省人大民宗委和发至各县(市)人大、州委离退休局等15个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还委托州统计局民意调查中心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开展问卷调查。2014年1月13日,州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民宗侨工委、州政府法制办、州民政局参加了省人大民宗委主持召开的法规论证会,会议在充分肯定《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结构合理、简洁规范、文本基本成熟的前提下,提出了修改意见。2014年1月20日州人大法制委又召开会议,再次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充分吸纳省人大民宗委论证会的意见和各方面的合理化建议。《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经州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法制委员会三次修改,形成了提供给州七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的文本,并在大会上表决通过。

    新条例内容丰富亮点纷呈

    新的条例出台后,人们最为关心的是改革后的内容和改革亮点。从第二条开始,我们来一一解读新条例。根据相关法律,第二条规定,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丧葬活动、殡葬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涉及到了很具体的内容,规定殡葬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便民惠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尊重良俗、文明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场所、城市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要承担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殡仪企业的经济负担,从而减轻丧属经济负担。第六条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惠民殡葬,将遗体接运、灵堂租用、遗体冷藏、遗体火化和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逐步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不断提高殡葬服务保障水平。这也是一项殡葬惠民措施,政府在殡葬公共服务范围的拓展,必然减轻丧属经济负担。

    第七条规定,火葬区和集中治丧范围按先城市,再乡镇逐步推进。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他地区实行土葬改革。实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区域的划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集中治丧的地点及其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关于集中治丧,第八条有专门规定,集中治丧应当在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死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殡葬服务机构接运遗体。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负责提供遗体防腐、冷藏、火化等服务。治丧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公民在实行火葬区域死亡的,遗体应当进行火化,骨灰应当安葬于公墓、寄存于骨灰存放场所或者在殡葬管理部门指导下采取抛撒、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殡葬方式。实行土葬改革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于公墓。将应该火化的遗体土葬的、不集中治丧的、遗体或骨灰不安葬于公墓的,死者原所在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补助。尊重国家规定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从第十条开始,就是民众应遵循的殡葬相关规定了。在城市规划区和AAAA级以上景区及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域内禁止新建坟墓,有碍观瞻的原有坟墓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碑志。对国道、省道等交通沿线两侧和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可视范围的原有坟墓应当采取绿化方式遮掩。公墓分为经营性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墓地为城镇居民和其他公民使用;农村公益性墓地为农村村民使用。公墓选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应当无偿划定不少于百分之五作为公益性墓地。公益性墓地可享受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公墓墓区实行园林化建设。墓体和墓志提倡小型化、艺术化。在殡葬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集中治丧区域外搭棚治丧、游丧、焚烧抛撒冥币纸钱和燃放烟花爆竹;(二)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建墓立碑;(三)在火葬区公墓安葬遗体、遗骸;(四)骨灰装棺土葬;(五)擅自转让墓地穴位或者骨灰安放格位;(六)将农村公益性墓地用于经营;(七)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非本集体成员遗体。

    第十四条规定,公墓价格和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进行监管。收费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在集中治丧场所的餐饮上,在第十五条也有新的规定。殡葬服务机构对集中治丧场所的餐饮服务实行竞争管理机制,依法经营。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保障食品安全。

    近两年来,在兴义、普安、册亨、贞丰等县,各县(市)政府都分别投入大量经费建设殡葬基础设施,黔西南殡葬改革在加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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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设施 集中治丧 减轻负担——解读《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

中国黔西南 | 2014年04月10日 10:52:02 | 高雪

 

 图为总投资4500万元即将竣工投入使用的普安县凤凰山殡仪馆。 

  

图为投资2300万元集火化、集中治丧、集中安葬的兴义市福禄山殡仪服务区。

    今年2月21日,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得到人大代表的认可,并按照法定程序,在大会上正式表决通过。

    新殡葬条例的出台,标志着黔西南州殡葬改革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曾经是殡葬工作的“尾巴”

    黔西南州自1995年推行殡葬制度改革以来,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殡葬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整体上仍落后于全国殡葬改革的形势。主要表现在:一是火葬范围小、火化比例低。全州9县市(区),除兴义城区广泛推行火葬外,其他8县(区)仍属土葬改革区。2012年全国遗体平均火化率为48%,全省为26%,而黔西南州仅为5.4%,位居全省倒数第一位。二是散葬土葬普遍、资源浪费严重。除兴义、兴仁、贞丰、册亨4县(市)建有城市经营性公墓外,其他5县(区)尚未建成城市经营性公墓,全州绝大多数遗体散葬土葬情况十分普遍。从公安部门获悉,黔西南州2010-2012三年平均死亡人数为19483人,占2012年全州总人口(347万人)的5.6%。(全国为6%。),兴义城区每年火化的遗体大约1200具,属散葬土葬的遗体超过18000具。如果每座坟墓按占地4㎡计算,每年需占用土地7.2万㎡;如果每具棺材使用木材按1m3计算,每年则需消耗木材1.8万m3。三是分散治丧普遍、影响公共秩序。除兴义、兴仁、册亨、望谟4县(市)城区实行集中治丧外,其他5县(区)均属分散治丧。2012年底全省88个县(市、区、特区)中,城区尚未实现集中治丧的共25个,其中5个在我州,占全省总数的20%。各个分散治丧点,撑杆搭棚、占道治丧、污水横流、阻碍交通等,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有的甚至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四是基础设施滞后、社会反响强烈。除兴义外,其他8县(区)至今尚无火葬场和骨灰存放场所,难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

    甩“尾巴”殡葬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2013年底全省各县(市、区、特区)城区必须全部实现集中治丧、“十二五”期末各县(市、区、特区)城区全面实现火化和民政部关于“十二五”期末全国火葬区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结合黔西南州实际,制定一部符合州情实际的殡葬管理单行条例,对于推动和促进以集中治丧、集中火化、集中安葬、惠民殡葬等为重点的殡葬改革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历史意义。

    为能制定出客观的具有操作性殡葬管理条例,州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找到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制定《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012年,州人大常委会将《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列入五年(2012-2016年)立法规划和2013年立法计划,州人大法制委员会统筹立法工作。州政府法制办、州民政局及时成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州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民宗侨工委参加起草和调研等工作。起草小组通过举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培训、充分调研完成初稿,组织到省外考察学习、深入到县市听取建议、征求省州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先后10次修改,形成正式文本,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法规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州人大常委会按程序启动了《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审议工作。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领导带领常委会有关工委、州政府法制办、州民政局负责人到省人大民宗委征求意见,并召开会议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逐条逐款修改后,提请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

    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了《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会后,州人大法制委召开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兼职委员、常委会有关委室、州政府法制办、州民政局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又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稿子报省人大民宗委和发至各县(市)人大、州委离退休局等15个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还委托州统计局民意调查中心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开展问卷调查。2014年1月13日,州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民宗侨工委、州政府法制办、州民政局参加了省人大民宗委主持召开的法规论证会,会议在充分肯定《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结构合理、简洁规范、文本基本成熟的前提下,提出了修改意见。2014年1月20日州人大法制委又召开会议,再次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充分吸纳省人大民宗委论证会的意见和各方面的合理化建议。《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经州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法制委员会三次修改,形成了提供给州七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的文本,并在大会上表决通过。

    新条例内容丰富亮点纷呈

    新的条例出台后,人们最为关心的是改革后的内容和改革亮点。从第二条开始,我们来一一解读新条例。根据相关法律,第二条规定,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丧葬活动、殡葬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涉及到了很具体的内容,规定殡葬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便民惠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尊重良俗、文明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场所、城市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要承担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殡仪企业的经济负担,从而减轻丧属经济负担。第六条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惠民殡葬,将遗体接运、灵堂租用、遗体冷藏、遗体火化和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逐步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不断提高殡葬服务保障水平。这也是一项殡葬惠民措施,政府在殡葬公共服务范围的拓展,必然减轻丧属经济负担。

    第七条规定,火葬区和集中治丧范围按先城市,再乡镇逐步推进。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他地区实行土葬改革。实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区域的划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集中治丧的地点及其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关于集中治丧,第八条有专门规定,集中治丧应当在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死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殡葬服务机构接运遗体。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负责提供遗体防腐、冷藏、火化等服务。治丧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公民在实行火葬区域死亡的,遗体应当进行火化,骨灰应当安葬于公墓、寄存于骨灰存放场所或者在殡葬管理部门指导下采取抛撒、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殡葬方式。实行土葬改革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于公墓。将应该火化的遗体土葬的、不集中治丧的、遗体或骨灰不安葬于公墓的,死者原所在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补助。尊重国家规定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从第十条开始,就是民众应遵循的殡葬相关规定了。在城市规划区和AAAA级以上景区及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域内禁止新建坟墓,有碍观瞻的原有坟墓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碑志。对国道、省道等交通沿线两侧和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可视范围的原有坟墓应当采取绿化方式遮掩。公墓分为经营性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墓地为城镇居民和其他公民使用;农村公益性墓地为农村村民使用。公墓选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应当无偿划定不少于百分之五作为公益性墓地。公益性墓地可享受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公墓墓区实行园林化建设。墓体和墓志提倡小型化、艺术化。在殡葬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集中治丧区域外搭棚治丧、游丧、焚烧抛撒冥币纸钱和燃放烟花爆竹;(二)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建墓立碑;(三)在火葬区公墓安葬遗体、遗骸;(四)骨灰装棺土葬;(五)擅自转让墓地穴位或者骨灰安放格位;(六)将农村公益性墓地用于经营;(七)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非本集体成员遗体。

    第十四条规定,公墓价格和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进行监管。收费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在集中治丧场所的餐饮上,在第十五条也有新的规定。殡葬服务机构对集中治丧场所的餐饮服务实行竞争管理机制,依法经营。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保障食品安全。

    近两年来,在兴义、普安、册亨、贞丰等县,各县(市)政府都分别投入大量经费建设殡葬基础设施,黔西南殡葬改革在加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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