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中级法院成功调解32件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
亮点黔西南讯 4月8日至10日,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上诉人贵州华圣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圣制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晶等劳动争议系列案件共32件,妥善解决了劳动者因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的损失赔偿纠纷,既维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合法权利,又兼顾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从根源上化解了这一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同时也避免了该案因事实问题发回重审而增加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真正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系列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原告赵晶等32人从1996年陆续进入华圣制药公司工作。2009年该公司面临全面停产,赵晶等32人与其协商后,陆续办理了离职手续。后赵晶等32人就华圣制药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未支付其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等为由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赵晶等32人不服,于2013年5月向兴义市法院起诉。中级法院及兴义市法院对赵晶等32人关于经济补偿金等诉请进行了调解处理,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随后,赵晶等32人以华圣制药公司没有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再次向兴义市法院提出损失赔偿诉讼,兴义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并判决由华圣制药公司赔偿赵晶等32人经济损失总计达300多万元。该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该系列案涉及32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纠纷历时较长,劳动者抵触情绪大,诉前赵晶等32人多次到信访办等相关部门进行过上访,且经有关部门组织调解未果。在该案的二审审理中,中级法院行政庭高度重视,深入研究案情,全面把握法律适用。由于社会保险损失核算的复杂性以及损失的不确定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劳动者社会保险损失的具体赔偿标准,故如何公平合理地计算劳动者的损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遇到的新难题。合议庭查找大量法律法规规定,并多次到州社保局咨询和调查,力求合法、公平、妥善处理案件。
由于原审法院对32名劳动者的损失赔偿数额计算高达300多万元,致劳动者产生较高的期望值,第一次调解时因人数众多,且对抗情绪较大,调解未成。经合议庭认真研究认为,该案只有调解结案,方能彻底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且从该案实际情况看,仍有调解处理的可能。经认真总结第一次调解未果的经验教训,合议庭决定有计划、分步骤地做好调解工作。
一是认真制定调解工作预案和调解方案。合议庭通过分析当事人的利益需求,在将相关法律法规研究透彻的基础上,拟定了调解工作方案和双方当事人都可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使调解工作有的放矢,为成功调解把握好方向;
二是合议庭上下联动。行政局局长蒋正华亲自拟定调解方案并参加调解工作,合议庭成员在刘筱青庭长的带领下加班加点,群策群力做好准备工作,全庭上下协同一致,对调解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凝聚了集体的智慧,增加了集体合力;
三是灵活运用调解工作技巧。首先,与赵晶等32人的委托代理人和华圣制药公司经理多次单方接触,深入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想法,给双方充分分析案情、诠释法律法规、讲明诉讼风险,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其次,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批次做调解工作,对易于调解的当事人,由合议庭与其委托代理人共同为其释明法律,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对思想抵触大、不同意法院调解方案的当事人留到后面,逐一对其提出的问题答疑解惑,面对面谈心沟通,逐步化解。最终赵晶等32人与华圣制药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
经过两次艰难的努力,32件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纠纷系列案在两天时间内全部调解完毕,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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