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政府出台《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亮点黔西南讯 为进一步规范黔西南州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为黔西南州工业强州、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4〕28号),全面规范全州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黔西南州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办法》规定工业园区内所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规、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本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职责是:将工业园区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工业园区消防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依托年度消防工作会议、季度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协调解决工业园区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工业产业资源和基础、地理环境条件以及消防水源状况,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分期推进、滚动发展”的原则,将消防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纳入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设立园区消防工作办公室,明确一名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工业园区消防工作中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决定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对经济生活影响较大的工业园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及时核实由公安机关提出的公共消防设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及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统一领导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与工业园区火灾以及其他重大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认真做好火灾预防工作,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参与灭火救援。
《办法》还明确了园区管委会,工商、质监、规划、安监、房管、发改、财政、水利、工信、司法、劳动保障、科技、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办法》规定园区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办法》规定园区管委会应当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园区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工业园区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营区应由营房和训练场地组成。营房应设置车库、器材库、通信室、食堂、办公室、洗漱室、会议室、集体宿舍、学习室以及辅助用房;训练场地应设置必要的体能、技能训练设施,周围视情进行绿化。建设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0平方米;办公室应配备办公桌椅2套、电脑1台、档案柜1组、电话机1部等常用办公设施;通信室必须配备基地台1台、接警电话(电脑)1部、办公桌椅1套;专职消防队消防员人数不应少于10人。专职队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一次担任专职消防员的,年龄应在18岁以上,30岁以下。专职消防员年龄不超过50岁;至少配备1辆3.5吨以上的消防车、2台机动消防泵、破拆救援器材、个人防护装备、灭火器材等装备,具体数量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配备。另外,《办法》还对监督执法、考核等工作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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