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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中考:学校擅自录取学生不予办理学籍

2014年07月08日 10:24:09来源:中国黔西南 作者:

    7月7日,黔西南州教育局通过“中国金州·黔西南”政府门户网和州教育局官网发布中考录取紧急通知。通知称,各学校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常录取学生,对于学校擅自组织报名录取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学籍。

    通知指出,按录取程序正常录取,经州、县招生办录取的学生,教育行政学籍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同时下发录取学生学籍号。招生学校擅自组织报名录取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学籍。经州、县招生办已经录取的学生,不得进行第二次择校录取,对违反规定择校录取的学生,教育行政学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学籍。

  通知要求,招生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不得接收借读、挂读的学生,如果接收借读、挂读的学生,一切责任由考生家长、学生和学校自行承担。通知还要求,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不得拒收指标到校学生,对违反规定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在全州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胡光耀)

  附:2014年黔西南州中考录取紧急通知

2014年黔西南州中考录取紧急通知

黔西南教育〔2014〕54号

  各县(市)、义龙新区教育局、兴义一中:

  2014年中考录取即将开始,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会考发[2012]405号)及《黔西南州教育局2014年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黔西南教育[2014]22号)文件精神,现将相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录取学校严格按照黔西南教育[2014]22号文件规定,按录取程序正常录取,经州、县招生办录取的学生,教育行政学籍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同时下发录取学生学籍号;招生学校擅自组织报名录取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学籍。

  二、经州、县招生办已经录取的学生,不得进行第二次择校录取,对违反规定择校录取的学生,教育行政学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学籍。

  三、招生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不得接收借读、挂读的学生,如果接收借读、挂读的学生,一切责任由考生家长、学生和学校自行承担。

  四、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不得拒收指标到校学生,对违反规定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在全州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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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中考:学校擅自录取学生不予办理学籍

中国黔西南 | 2014年07月08日 10:24:09 | 

    7月7日,黔西南州教育局通过“中国金州·黔西南”政府门户网和州教育局官网发布中考录取紧急通知。通知称,各学校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常录取学生,对于学校擅自组织报名录取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学籍。

    通知指出,按录取程序正常录取,经州、县招生办录取的学生,教育行政学籍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同时下发录取学生学籍号。招生学校擅自组织报名录取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学籍。经州、县招生办已经录取的学生,不得进行第二次择校录取,对违反规定择校录取的学生,教育行政学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学籍。

  通知要求,招生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不得接收借读、挂读的学生,如果接收借读、挂读的学生,一切责任由考生家长、学生和学校自行承担。通知还要求,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不得拒收指标到校学生,对违反规定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在全州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胡光耀)

  附:2014年黔西南州中考录取紧急通知

2014年黔西南州中考录取紧急通知

黔西南教育〔2014〕54号

  各县(市)、义龙新区教育局、兴义一中:

  2014年中考录取即将开始,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会考发[2012]405号)及《黔西南州教育局2014年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黔西南教育[2014]22号)文件精神,现将相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录取学校严格按照黔西南教育[2014]22号文件规定,按录取程序正常录取,经州、县招生办录取的学生,教育行政学籍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同时下发录取学生学籍号;招生学校擅自组织报名录取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学籍。

  二、经州、县招生办已经录取的学生,不得进行第二次择校录取,对违反规定择校录取的学生,教育行政学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学籍。

  三、招生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不得接收借读、挂读的学生,如果接收借读、挂读的学生,一切责任由考生家长、学生和学校自行承担。

  四、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不得拒收指标到校学生,对违反规定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在全州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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