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行文:5种情形撤销劳模荣誉称号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笔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已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21号)文件,荣获劳模荣誉称号者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劳模荣誉称号。
撤销劳模荣誉称号的5种情形是:一是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二是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三是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四是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五是非法离境。
据悉,撤销劳模荣誉称号的,由同级政府收回奖章和证书,自撤销荣誉称号下月起终止相应待遇。(韦健康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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