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推行行政案件跨区域相对集中管辖工作
各各县(市)人民法院:
我州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现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工作方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在实际中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上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和省高级法院《关于推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州中院)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的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行政诉讼法》和省高级法院 《关于推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工作方案》,结合我州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确定兴义市、安龙县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诉讼案件,在州县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将八县(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含涉及环保行政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即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为二千元以下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采取相对集中管辖的方式,改革我州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以此作为完善全州行政诉讼机制的重要突破口,积极推进改革任务的落实,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行政审判制度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更好回应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二、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一)工作目标。根据省高级法院《关于推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州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兴义市、安龙县人民法院为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所确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划分的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原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含涉及环保行政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即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为二千元以下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自身原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含前述两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同时亦交叉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
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负责审理辖区内前述两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及负责辖区内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等有关工作,同时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地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二)保障措施
1、组织机构。为加强对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的统一领导,全面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集中管辖工作顺利稳步推进,州中院决定成立跨行政区域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唐宏(院长、党组书记);副组长:岑吉善(副院长)、龙春燕(政治部主任);成员:王淑雯(政治部副主任)、刘筱青(行政庭庭长)、陇忠平(立案一庭庭长)、陈大林(执行局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州中院行政审判庭;办公室主任:刘筱青【行政庭庭长(兼)】;办公室人员:陈颜虹、吴俊、黄孚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实施工作。
州中院根据省高级法院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指导、监督辖区内相对集中管辖法院开展工作,对集中管辖法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进行调研并有效解决。非集中管辖法院要利用好法院行政审判资源,确保现有行政审判人员不流失、行政审判工作不弱化。
2、人员配置。各集中管辖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配齐、配强行政审判人员,确保行政审判庭能独立组成一个以上的审判合议庭,并配置1-2 名司法辅助人员。现有审判力量不满足前述要求的,应当在院里择优调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判人员,或釆取其他方式及时充实办案力量。
3、其他保障措施。各集中管辖法院党组要切实解决好行政庭办公所需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车辆等物资保障和办案经费保障。
非集中管辖法院亦要积极协助集中管辖法院解决办案中的实际困难,为集中管辖法院文书送达、开展协调、调解工作及巡回审理等工作提供必须的人员协助,开庭场所、车辆保障等协助。
4、加强请示汇报工作。州中院与集中管辖法院应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法院对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做法,推动本实施方案的落实,最大限度地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5、加强对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工作的宣传。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要全面做好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的宣传,要通过当地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集中管辖工作,并进行公告;在两级法院立案庭处制作宣传栏、放置宣传手册,便于公众了解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
三、集中管辖法院、管辖范围
1、集中管辖法院的确定。结合我州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经州中院党组研究,确定兴义市人民法院、安龙县人民法院为我州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
2、集中管辖法院管辖范围。兴义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兴仁县人民法院、普安县人民法院、晴隆县人民法院、安龙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含前述两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安龙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兴义市人民法院、贞丰县人民法院、册亨县人民法院、望谟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含前述两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四、确实做好集中管辖案件的立案、审理方式、调查取证、送达及执行等相关工作
1、立案前的诉讼衔接。起诉人到非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非集中管辖法院按照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及省高级法院、州中院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进行宣传,引导当事人到集中管辖法院进行诉讼或代收起诉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集中管辖法院。
2、立案审查。集中管辖法院应加强立案审查,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进行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工作。对于可以补正或更正的起诉状,应依法指定期间给予补正或更正,补正或更正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有案不立或故意拖延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兴义市人民法院、安龙县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审理或者当事人申请管辖异议的,由集中管辖法院先行立案,再书面报告州中院,提请指定管辖法院,州中院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3、审理方式。为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集中管辖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审理方式:一是在集中管辖法院开庭审理;二是到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巡回审理方式审理案件,且以巡回审理方式审理的案件数不应低于当年管辖案件总数的60%,以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4、调查取证。应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便利的原则,根据调查取证内容的具体情况,由集中管辖法院调查取证或由集中管辖法院委托证据材料所在地的非集中管辖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5、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对于案发地党委、政府重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和非集中管辖法院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下判前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加强与政府沟通,做好社会风险评估,配合政府制定风险预案,预防突发事件和恶性事件的发生,力争案件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文书送达。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集中管辖法院可以自行送达法律文书,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非集中管辖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非集中管辖法院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日内送达相关诉讼当事人。
7、 集中管辖案件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集中管辖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向集中管辖法院提出,由集中管辖法院负责该项执行工作,执行标的所在地的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当予以全面配合。
8、高度重视集中管辖案件维稳工作。涉及集中管辖案件的上访事件,集中管辖法院和非集中管辖法院共同进行风险评估后,共同向案件发生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集中管辖案件法院负责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处理结果释明,由上访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落实好稳控措施,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稳控工作。
五、集中管辖工作的相关要求
1、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庭的工作职责。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庭仍予保留,主要负责审理辖区内前述两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及负责辖区内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等有关工作,同时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辖区行政案件的代收诉状并移送、送达诉讼文书、巡回审理庭审事宜辅助、案件协调、宣判等相关协助工作。
2、集中管辖案件的报备。集中管辖法院应在审结集中管辖案件后的7日内,将裁判文书报送州中院行政审判庭。
3、州中院的指导工作。州中院要加强对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的业务指导,对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与协调。切实帮助协调解决集中管辖法院在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4、集中管辖工作的调研。州中院、集中管辖法院、非集中管辖法院要对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困难进行梳理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州中院,州中院将定期上报省高级法院。
六、本实施方案由州中院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方案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实施之前所受理及收到起诉人材料的行政诉讼案件,仍按照法律规定由原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所受理及收到起诉人材料的行政诉讼案件,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法院将上次所提问题,经法院业务庭整合确定为2个:1、什么是行政案件跨区域相对集中管辖?与非集中管辖有何不同?
2、为什么要推行行政案件跨区域相对集中管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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