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启动 新规将更加便民和人性化
亮点黔西南讯 随着贵州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出台,黔西南州各地公安机关根据上级的统一安排部署,同步启动了户籍制度改革宣传活动,加大民众对户籍制度改革的了解和认识。根据《实施意见》内容,贵州省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措施包含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积极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六个部分。
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将从九个方面体现人口管理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并从2015年6月1日起逐步施行,新户籍制度的实施,将更加便民和人性化。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各派出所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在新发的《居民户口簿》中“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以前颁发的《居民户口簿》根据居民意愿选择是否更换,老《居民户口簿》与新《居民户口簿》具有同等作用和法律效力。
省内户口迁移实行“一站式”便民利民服务
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是在省内实行的一项便民利民措施。旨在为了解决群众以前迁移户口过程中要在迁出地和迁入地之间往返多次费时费钱的问题。我省居民在办理省内户口迁移时,只需凭有关手续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即可办理,不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出地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监管对象和跨省的户口迁移不在此次户籍制度改革范围,仍按原来的政策规定执行。
废除公安机关为公民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制度
从2015年6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户籍证明,也不再出具其它形式的证明说明公民农业或非农业的户口性质。
不得为公民申请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公民新生婴儿登记户口,凭出生新生儿医学证明、夫妻双方结婚证和户口簿即可办理。不得附加其它证明材料,如计生诚信证明、准生证、村(居)委会证明等。
在省内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农村户口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市城镇常住户口。
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3年(含)以上,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5年(含)以上的农村户口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城市城镇常住户口。
在贵阳市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和观山湖区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含)以上的乡村户口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市城镇常住户口。
特殊人员落户政策
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及符合《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推行公民办理居住证制度
公民可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受灾救助、临时救助权利。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权利。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达一定年限,逐步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户籍制度改革,将会让更多的外来人口稳定地在城市生活,将有利于扩大内需,推动经济长期增长。在当前城市劳动力总量下降态势下,有助于解决城市招工难问题。因此,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具有现实意义,符合长远规划,是基础性存量改革。贵州省公安厅2015年5月18日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到:“制定《实施意见》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希望通过改革户籍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市、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市、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快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贵州人民福祉”,公安机关在户籍制度改革宣传中,广大人民群众在问卷调查中也体现出了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关注,希望通过改革逐步剥离出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政策,使户籍制度更加人性化和更加便民利民,也许这也是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的初衷和愿景。(向伟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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