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黔西南州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李锦福涉嫌受贿罪一案,在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李锦福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248万元。
本案由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锦福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万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李锦福在2001年11月至2009年11月任黔西南州兴义市公安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11月至2015年4月任黔西南州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通过他人先后15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48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听取了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后,法庭认为,李锦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事实清楚,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受贿罪。
在作法庭最后陈述时,被告人李锦福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忏悔,他说:“我十分后悔莫及,我愿接受法院对我公正的处罚。”由于案情重大,本案将择期宣判。
为了加强警示教育,铜仁市组织了市公安局以及纪检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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