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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

2016年02月20日 12:55:45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韦欢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意见》提出,落实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农民工、自主就业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创业、扶持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农民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场地便利,创业经营场所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并在该场所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每月按3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农民工自主创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与其带动就业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3500元。
《意见》指出,对高校毕业生、妇女、刑释解教人员、农民工及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和困难人员提供创业贷款扶持,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给予一次不超过1年期限的展期,展期不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评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对不以盈利为目的,承担创业贷款担保工作的政策性、公益性担保机构,放宽许可。
《意见》要求,对用人单位招录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所需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意见》明确,要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农村留守老人家庭劳动力创业就业特点和需求,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实施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全覆盖工程,确保有就业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农村劳动力每人都能接受至少一次以上就业、创业培训。加大教育“9+3”计划实施力度,深入实施“双挂牌双证书”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向技能人才转变。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窗口,人社、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现场办公,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引导和鼓励更多农民工、家庭劳动力、农村留守老人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近就业。(韦欢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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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

亮点黔西南 | 2016年02月20日 12:55:45 | 韦欢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意见》提出,落实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农民工、自主就业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创业、扶持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农民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场地便利,创业经营场所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并在该场所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每月按3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农民工自主创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与其带动就业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3500元。
《意见》指出,对高校毕业生、妇女、刑释解教人员、农民工及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和困难人员提供创业贷款扶持,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给予一次不超过1年期限的展期,展期不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评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对不以盈利为目的,承担创业贷款担保工作的政策性、公益性担保机构,放宽许可。
《意见》要求,对用人单位招录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所需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意见》明确,要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农村留守老人家庭劳动力创业就业特点和需求,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实施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全覆盖工程,确保有就业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农村劳动力每人都能接受至少一次以上就业、创业培训。加大教育“9+3”计划实施力度,深入实施“双挂牌双证书”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向技能人才转变。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窗口,人社、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现场办公,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引导和鼓励更多农民工、家庭劳动力、农村留守老人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近就业。(韦欢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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