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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 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16年02月22日 13:00:07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陈萍

亮点黔西南讯 2016年2月19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赵良友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故意杀人犯赵良友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赵良友以自己的汽车作抵押向被害人张某(26岁)借款9万元,后赵良友将抵押的汽车骗回。2014年1月1日22时许,被害人张某打电话向赵良友追讨欠款,二人发生争吵并约定聚众斗殴。赵良友纠集吴若锋、姜志忠(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并提供一支气枪、一把武士刀、两把自制砍刀等作案工具,三人持刀、枪赶到约定地点贵州省兴义市第十中学附近的打砂场,对方的张某、陈某(被害人,23岁)、朱某等人持砍刀随后赶到。赵良友首先持气枪向张某等人开枪未打中后,赵良友、吴若锋各持一把砍刀朝张某、陈某砍杀,致张某创伤性休克死亡,陈某颅脑功能障碍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014年3月3日,赵良友到公安机关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赵良友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赵良友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并提供作案工具,伙同他人持砍刀将二名被害人当场砍死,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赵良友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黔西南州中院一审、贵州省高院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判处被告人赵良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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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 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亮点黔西南 | 2016年02月22日 13:00:07 | 陈萍

亮点黔西南讯 2016年2月19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赵良友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故意杀人犯赵良友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赵良友以自己的汽车作抵押向被害人张某(26岁)借款9万元,后赵良友将抵押的汽车骗回。2014年1月1日22时许,被害人张某打电话向赵良友追讨欠款,二人发生争吵并约定聚众斗殴。赵良友纠集吴若锋、姜志忠(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并提供一支气枪、一把武士刀、两把自制砍刀等作案工具,三人持刀、枪赶到约定地点贵州省兴义市第十中学附近的打砂场,对方的张某、陈某(被害人,23岁)、朱某等人持砍刀随后赶到。赵良友首先持气枪向张某等人开枪未打中后,赵良友、吴若锋各持一把砍刀朝张某、陈某砍杀,致张某创伤性休克死亡,陈某颅脑功能障碍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014年3月3日,赵良友到公安机关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赵良友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赵良友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并提供作案工具,伙同他人持砍刀将二名被害人当场砍死,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赵良友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黔西南州中院一审、贵州省高院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判处被告人赵良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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