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最高可获救助金5万元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一个小康之家一旦有家庭成员遭遇意外情况或突发重大疾病,转瞬之间就会陷入绝境,导致生活难以为继。这样的情况假如发生在本来就贫困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此时,您别怕。近日,记者从州政府办公室获悉,我州出台了《黔西南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对临时救助的范围、形式、标准以及程序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着力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办法扩大了救助范围,救助对象不再只针对城乡低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家庭,凡是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均可申请临时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将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办法丰富了救助形式,由原来单一的发放临时救助金,转变为以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及转介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将由工作人员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例如,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将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由工作人员协助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将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工作人员将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结束后,还将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各级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情况都将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符合条件的,审批手续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冒领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办法中明确,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无正当理由的,将不予救助。同一申请中申请事由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相关申请事由叠加项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可酌情提高,最高救助限额可提高到5万元。
如何申请
对于具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和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居住证和申请救助具体原因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家庭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将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3000—10000元救助。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将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1000—10000元救助。
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将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救助。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其临时救助将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费用、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救助。
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将综合考虑家庭人口、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救助。
个人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临时救助将综合考虑灾祸情形、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救助对象病情、医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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