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意见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保质保量完成全州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建设任务,从根本上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提高林地生产力,有效促进林农增收,加快农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达到“退得下、稳得住、不反弹、能致富”的目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战略高度,着眼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举措,是我州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的有效途径。全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总目标,以恢复生态和改善民生为总任务,加强政策导向,科学统筹规划,完善管理机制,发展民生产业,增加森林资源,提高生态质量,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和石漠化,为黔西南生态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耕地是否退耕,还林还是还草,退耕还林还草地是否转包、出资、出租、合作经营等,均应由农民确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引导,做好技术服务。
2.严格范围,稳步推进。全州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范围,限定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国土认可)、15-25度重要水源地、石漠化严重的耕地、严重污染耕地及陡坡梯田(国家批复同意)。
3.突出效益,规模经营。实施扶优扶强发展战略,大力扶持林业龙头企业,积极培育种植大户、家庭林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推行规模经营。探索建立新型经营体系,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退耕还林还草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工程管理
(一)做好作业设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作业设计要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规定的实施范围内,经现场逐小班、逐地块、逐户核实确认后才能纳入规划范围,杜绝用荒山或开垦现有林地作为耕地纳入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对于通过流转、转包等其他方式流转给企业或个人的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实施的,要确保将退耕还林补助金兑现给原承包耕地农户。
(二)强化分户丈量、退耕还林合同签订工作。
项目实施当年,县级人民政府或由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开展分户丈量、退耕还林合同签订工作。当年丈量任务当年要完成,当年实施任务未完成的要及时组织完成。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新一轮退耕还林合同范本,与退耕还林农户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率须达100%。
(三)加强种苗经营管理。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抓好种苗和采种基地的监管工作,引导苗木生产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和个人,精心培育良种壮苗,特别是经济林的培育。退耕还林所需种苗,可采取退耕还林户自行育苗、自行采购和政府集中采购相结合的方式。村民自用苗木不需要“两证一签”,其他方式实施的苗木须具备“两证一签”。
(四)搞好工程检查验收。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后的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开展退耕还林县级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政策兑现的依据。县级检查验收时,须对退耕地面积逐小班100%进行检查验收。县级应适时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成活率、保存率低的造林地块及时组织开展补植补造,确保新一轮退耕还林“退一片成林一片”。
(五)加强后期管护。
创新管护机制,采取综合措施,将管护责任全面落实到造林小班,落实责任人和责任期限。要将造林成活(保存)率、抚育管护率等与政策补助直接挂钩,确保巩固退耕成果。退耕地面积保存率须达到95%以上。同时,加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将退耕还林造林地块纳入生态护林员管护范围,确保退耕地块有人管、有人护。
(六)建立健全村级退耕还林公示制度。
村(居)委会应对退耕农户当年的退耕面积、退耕地点、还林树种、验收结果、补助资金兑现等情况,于当年末在村公示栏中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七)强化档案管理。
各县(市、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将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列入工程管理重要内容,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州林业局、州档案局要加强对各县(市、新区)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的检查指导。
(八)严格确权发证。
退耕还林还草后,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程序确权、变更登记并发证。
三、资金管理
(一)加强资金管理。
退耕还林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县级财政按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县级林业部门设立退耕还林专账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退耕还林资金,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
(二)抓实资金兑现。
经县级检查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经核实的《新一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农户清册》到县级林业、财政部门审核合格,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执行,将退耕还林政策性补贴资金通过“一折通”直接兑现到农户。同时,做好《新一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农户清册》的存档工作,并将银行“代理数据汇总交接单”复印报县林业局部门存档。资金兑现的标准和要求:一是造林种苗费。补助标准为300—400元/亩(其中:2014—2016年300元/亩,2017年400元/亩),实行县(市、新区)内包干使用,兑现方式由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确定。二是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66号)精神,补助标准共1200元/亩,在五年内分三次兑现,即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各兑现一次。其中:第一年兑现500元/亩、第三年兑现300元/亩、第五年兑现400元/亩。每次兑现前须经县级验收合格。三是资金兑现率。资金年度兑现率须达到100%。
(三)保障工作经费。
根据省、州相关文件精神,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经费,由州、县人民政府分别按2元/亩和3元/亩的标准,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到位。
四、配套政策
(一)完善退耕还林补偿政策。
凡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退耕还林地,分别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补助期满后允许合理经营和依法采伐,符合抚育间伐条件的退耕还林地可纳入森林抚育补贴范围。
(二)大力发展后续产业。
在不破坏植被、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间种豆类、中药材等矮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林下养殖,切实增加退耕农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三)推行规模经营,探索建立新型经营体系。
在尊重农户意愿、保障退耕农户合法利益前提下,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和资本,依法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形式,将退耕还林还草地向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林(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经营模式。
(四)统筹整合项目资金。
统筹安排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复垦复绿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用于退耕后改善基础设施、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农民收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资金整合情况,在退耕农户自愿下,可以从政策补助中提取造林劳务费和抚育管理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州各级人民政府是新一轮退耕还林的责任主体,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逐级负责制度。州、县两级均要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和检查评比制度,将新一轮退耕还林成活(保存)率、资金兑现率等情况纳入州对县、县对乡目标绩效考核和督办督查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州级督办督查实行季度考核,对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新区),进行通报批评;州级目标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分数在95分以上为优,90-94分为良,80-89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优良的县(市、新区)给予表彰鼓励;对不合格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该项不得分值,并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领导进行严肃问责。对被省以上通报批评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市、新区)可依照州级考核办法,对乡(镇、街道)退耕还林还草成效进行考核。
(二)加强部门协作。
全州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年度计划任务的综合平衡;财政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变更已退耕土地地类,根据国家、省下达核减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任务量,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石漠化、重要水源地的确需退耕还林的基本农田依法定程序调整为非基本农田,配合林业部门核定退耕范围及落图等具体工作;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工程实施、分户丈量、合同签订、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
全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做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宣传发动、政策培训等工作,让基层干部群众熟悉政策内容、掌握政策要点、把握实施原则,积极引导农户通过退耕还林还草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自觉履行抚育管护义务,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营造良好氛围。
(四)打造一批示范亮点。
各县(市、新区)要将集中连片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着力打造成一批示范精品工程,树碑牌宣示,充分展现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在治理水土流失、发挥生态经济效益、助推脱贫攻坚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五)严肃工作纪律。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林农群众的民生工程,生态工程及德政工程。各级政府、相关单位和部门、干部要严明工作纪律,严禁吃、拿、卡、要,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对工作不到位、弄虚作假的人和事,将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实施意见》从文件印发之日开始实施,到2025年止。在实施过程中,若因上级政策调整与本意见产生冲突的,以上级政策为准实施。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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