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
近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出台了《黔西南州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全州范围内,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需长期使用林地变更林地性质时,项目业主须按照“生态优先、政府主导、先补后占、占一补一、总量平衡、统一管理、州内流转”的原则,从符合规定的非林业用地中补充相同面积的土地建设成新增林地。
办法规定,凡属在我州境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占补平衡所有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成本或项目建设成本,在对项目进行规划、可研、设计、评审时,对涉及使用林地的,必须将林地占补平衡纳入同规划、同设计、同预算、同评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先补后占”的原则,可以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实施,实施完成后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林技术规程进行验收。项目业主单位也可以通过符合条件的州属国有企业或设计单位购买群众自建的新增林地指标,指导价格每亩 1 万元(可以根据新增林地建设成本变化情况及市场供需情况进行调整),为了充分保障林农收益,原则上每亩须兑现 7000 元给提供新增林地指标的群众。
办法明确,在新市民计划推进工作中,易地搬迁群众按规定按期限旧房拆除复垦复绿、盘活农村“三块地”工作中的新增林地;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植树造林的新增林地优先纳入,在“河长制”工作中,建设水生态文明,修复生态,水土保持,在江、河、湖畔和重点水源保护区种植的新增林地,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调整种植结构发展的经济林,相对连片种植面积达200 亩以上,在废弃工矿、砌土堆场等非林地上植树造林的新增林地,须由州林业调查规划院指导县级林业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按面积明确林木所有权和新增林地指标。
(李睿 高荣立)
责编: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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