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持续不断加强对扰乱车驾管业务违法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日前,通过分析研判,再次成功打掉一个由王某某等人组成的实施买卖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违法行为的违法团伙,并依法对王某某等五人进行了行政拘留五至八日的处罚。
经查,2019年7月19日,张某以120元一分(驾驶证记分)的价格让王某某帮其代扣处理车牌号为贵E32###的交通违法,王某某随后以100元一分的价格找到刘某某来处理该车的交通违法,刘某某再次以90元一分的价格找到喻某来处理该车的交通违法。最后,喻某又通过网络平台,以70元一分的价格找到专门替人代扣交通违法驾驶证记分的蒯某,让蒯某到黔西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处理贵E32###号车的交通违法,被黔西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查获。
经调查核实,兴义市公安局桔山派出所依法分别对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喻某、蒯某五名实施买卖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违法行为的违法人员处予五日至八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公安机关在此提醒大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三种行为均符合上述规定,都将受到处罚:
1、行为人收取报酬,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理处罚和记分的;
2、行为人支付报酬,由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理处罚和记分的;
3、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买入“卖分人”驾驶证积分再卖给“买分人”,或者组织、介绍、帮助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理处罚和记分的。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上路行驶时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要实施超速、闯红灯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因交通违法被查处,应当主动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而不是找“黄牛”买分、销分或找人代替接受处罚,一旦发现“买分、卖分”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姜仕杰)
责编:黄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