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曝光】触目惊心,摩托车事故案例曝光!
2021年04月01日,潘某某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7.13mg/100ml)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仁市崩当方向往马马崖方向行驶,16时14分,当车行驶至兴仁市马马崖镇马场至崩当通村公路围豹处时,与对向行驶由王某某驾驶的浙G**S8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会车,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黔西南公安交警温馨提示】
摩托车被称为“肉包铁”不是没有道理,在与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轻则倒地受损,重则驾驶员遍体鳞伤,所以,驾驶摩托车时一定要佩戴好安全头盔。在上述案例中,摩托车驾驶员未按规定会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对向来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它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所以,摩托车驾驶员们不想“躺枪”就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特别是要遵守靠右行驶的规定。
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也请您不要酒后驾驶机动车,酒后驾车害人害己,黔西南州交警也将持续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酒驾醉驾行为。
(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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