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18197.55克,两人被诉
近日,由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陈某运输毒品一案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张某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相关证据,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指控
2020年4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二人驾驶一辆云DDK***号黑色长城越野车经汕昆高速公路从云南省至贵州省方向行驶时,在经过贵州省兴义市超限超载江底检测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在陈某驾驶的云DDK***号车内前排中控台车载播放器后查获毒品嫌疑物52块,经称量净重18197. 55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嫌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且含量均在60%以上。
来源: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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