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县选任90名人民陪审员公告

时间:2018-11-06 12:21:11 来源:网络综合编辑 作者:

  一、选任名额

  松桃苗族自治县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90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72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8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能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

  (5)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热心社会工作;

  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

  在同等条件下,现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类专业人才、离退休教师可优先选任。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他禁止性条件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五)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三、选任程序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随机抽选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司法局会同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机关从本县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确定。

  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于2018年11月30日之前向松桃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提交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和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蓝底彩照3张等申请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于2018年11月30日之前向松桃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和近期二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等相关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原任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届满后,如自愿继续担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应当依上述方式办理推荐或本人申请事宜。

  四、资格审查

  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司法局会同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五、提请任命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联系咨询电话:0856-2833087(县司法局基层股)0856-8062004(县人民法院政工科)0856-2830297(县公安局)13688569158

  监督电话:18932065111

  特此公告


贵州省松桃县选任90名人民陪审员公告

网络综合编辑 | 2018-11-06 12:21:11 | 

  一、选任名额

  松桃苗族自治县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90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72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8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能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

  (5)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热心社会工作;

  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

  在同等条件下,现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类专业人才、离退休教师可优先选任。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他禁止性条件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五)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三、选任程序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随机抽选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司法局会同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机关从本县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确定。

  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于2018年11月30日之前向松桃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提交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和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蓝底彩照3张等申请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于2018年11月30日之前向松桃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和近期二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等相关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原任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届满后,如自愿继续担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应当依上述方式办理推荐或本人申请事宜。

  四、资格审查

  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司法局会同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五、提请任命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联系咨询电话:0856-2833087(县司法局基层股)0856-8062004(县人民法院政工科)0856-2830297(县公安局)13688569158

  监督电话:1893206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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