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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还是苏州?南北“稻香村”之争,不妨多点共赢思维

2018年10月15日 11:26:45来源:光明网评论员 作者:

  “稻香村”到底归北京还是苏州?这个争论多年的问题,近日又出了一个答案。10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而就在上个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却给出截然不同的判决: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

  有专业人士分析,此次南北两地法院看似“对立”的判决,从法理角度上讲其实是站得住脚的。一来,双方的诉讼请求并不完全重合,一个仅针对“稻香村”的文字标识,一个还涉及到了扇形图案;二来,被告选择也不同,苏稻针对北稻以及苏州申联超市起诉,但北稻的被告除了苏稻之外还有北京苏稻。因此,这属于两个独立的案件。

  但抛开具体的细节差异,此次两个判决,无疑是南北“稻香村”多年之争在法律上的一个象征性呈现。因为判决结果的“冲突”意味,两地的法院也被蒙上了一层地方保护的阴影。如果真按此次两份判决执行,其带来的最大影响,便是双方均不能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的文字标识。这之于双方恐怕都无真正的赢家可言,甚至司法公信也会受到连累。所以,现实地说,目前双方的维权回应和法院判决,更多还是姿态性的。

  鉴于“稻香村”已经积累的品牌价值、商业价值,以及品牌形成背后的历史渊源,甚至两地民众的情感因素,“稻香村”之争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必然需要多维度的综合考量,从而作出胜败判决,而这也的确考验着司法的智慧和能动性。因此有专家也建议,最高法有必要适时介入。

  无论专业、公平与否,南北“稻香村”之争,当然可以在法律层面迎来一个终极决断。但置于双方共同发展的角度,这未必是价值最大化的选择。如果不是抱着“你死我活”的态度,而是双方坐下来谈,或许比单纯依靠法院的第三方裁判,更符合共同的经济利益。首先,双方长期以来共用一个“稻香村”商标,无论谁在中途被剥夺使用资格,都可能不利于“稻香村”品牌的继续做大做强;其次,南北“稻香村”的产品口味、消费群体,其实并非完全重叠,而是各有风格和偏重,与其希望对方出局,不妨在现有基础上,各自强化,进行差异化发展,增加市场辨识度。如此,既可丰富消费者的选择,也有利于双方在不断地竞争中走向共赢。如若此,说不定可给中国商业史贡献一段佳话。

  当然,不管是由司法主导进行第三方判决,还是双方主动和谈,南北“稻香村”之争都不应该如此无休止的进行下去。一味的纠缠,不但会给消费者带来困扰,徒增品牌价值的内耗,也构成对司法资源和司法公信力的不必要损耗。商业也是一项妥协的艺术,只要秉持共赢思维,南北“稻香村”之争必定有更体面、更智慧、更符合商业伦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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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还是苏州?南北“稻香村”之争,不妨多点共赢思维

光明网评论员 | 2018年10月15日 11:26:45 | 

  “稻香村”到底归北京还是苏州?这个争论多年的问题,近日又出了一个答案。10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而就在上个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却给出截然不同的判决: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

  有专业人士分析,此次南北两地法院看似“对立”的判决,从法理角度上讲其实是站得住脚的。一来,双方的诉讼请求并不完全重合,一个仅针对“稻香村”的文字标识,一个还涉及到了扇形图案;二来,被告选择也不同,苏稻针对北稻以及苏州申联超市起诉,但北稻的被告除了苏稻之外还有北京苏稻。因此,这属于两个独立的案件。

  但抛开具体的细节差异,此次两个判决,无疑是南北“稻香村”多年之争在法律上的一个象征性呈现。因为判决结果的“冲突”意味,两地的法院也被蒙上了一层地方保护的阴影。如果真按此次两份判决执行,其带来的最大影响,便是双方均不能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的文字标识。这之于双方恐怕都无真正的赢家可言,甚至司法公信也会受到连累。所以,现实地说,目前双方的维权回应和法院判决,更多还是姿态性的。

  鉴于“稻香村”已经积累的品牌价值、商业价值,以及品牌形成背后的历史渊源,甚至两地民众的情感因素,“稻香村”之争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必然需要多维度的综合考量,从而作出胜败判决,而这也的确考验着司法的智慧和能动性。因此有专家也建议,最高法有必要适时介入。

  无论专业、公平与否,南北“稻香村”之争,当然可以在法律层面迎来一个终极决断。但置于双方共同发展的角度,这未必是价值最大化的选择。如果不是抱着“你死我活”的态度,而是双方坐下来谈,或许比单纯依靠法院的第三方裁判,更符合共同的经济利益。首先,双方长期以来共用一个“稻香村”商标,无论谁在中途被剥夺使用资格,都可能不利于“稻香村”品牌的继续做大做强;其次,南北“稻香村”的产品口味、消费群体,其实并非完全重叠,而是各有风格和偏重,与其希望对方出局,不妨在现有基础上,各自强化,进行差异化发展,增加市场辨识度。如此,既可丰富消费者的选择,也有利于双方在不断地竞争中走向共赢。如若此,说不定可给中国商业史贡献一段佳话。

  当然,不管是由司法主导进行第三方判决,还是双方主动和谈,南北“稻香村”之争都不应该如此无休止的进行下去。一味的纠缠,不但会给消费者带来困扰,徒增品牌价值的内耗,也构成对司法资源和司法公信力的不必要损耗。商业也是一项妥协的艺术,只要秉持共赢思维,南北“稻香村”之争必定有更体面、更智慧、更符合商业伦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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