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打黑除恶”专项行动进行公判
31名罪犯领刑
11月6日,兴仁县人民法院在兴仁广场举行公开宣判大会,对被告人李仕洪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六案31人进行公开宣判。
李仕洪案件是兴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涉黑案件。经兴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10日以来,因犯流氓罪、强奸罪二次被判刑的被告人李仕洪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游手好闲,常与王元发、陈勇等劳改释放人员纠集在一起,称兄道弟,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李仕洪为首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兴仁县城及周边地区大肆进行有组织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控制赌博市场、娱乐场所、强行借款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被告人李仕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其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等刑罚。
被告人陈永平伙同他人于今年年初到晴兴高速公路工地实施盗窃,案发后,同案案犯被抓,陈永平一直不敢露面,直到今年8月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兴仁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永平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之规定,被告人陈永平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在案发后全部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被告人陈永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当天还宣判了以李锦远为首的横跨滇、黔两省的抢夺团伙案。近年来通过兴仁公安机关有力打击,兴仁境内黑恶势力逐渐落网,这次公开宣判31名罪犯,对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张志龙 罗振飞 吴平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