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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横男为泄愤锤砸高速公路“电子眼” 躲藏14天后被抓

2020年04月19日 11:33:18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陆祁国 梁伟
豪横男为泄愤锤砸高速公路“电子眼”躲藏14天后被抓
    图为被砸毁的高速公路交通监控设施。 梁伟 摄

  中新网忻州4月19日电(陆祁国 梁伟)大货车司机因为违法占用左侧车道被高速公路“电子眼”抓拍,光天化日不顾路面车辆众多,竟然提起铁锤砸毁了“电子眼”全套设备,造成损失近5万元。4月3日发生在沧榆高速山西岢岚段的这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当事嫌疑人王某平在东躲西藏14天后,被山西高速交警五支队五大队抓获。

  4月3日13时10分许,王某平驾驶冀APW2**号重型货车行至沧榆高速543km处(山西岢岚境内)时,发现前方重载货车都沿着右侧车道依次排队通行。不愿意“守规矩”的王某平,违法占用左侧车道强行超越排队车辆。

  王某平违法占用左侧车道超车期间,突然发现自己的车被“电子眼”抓拍。此时,他不仅没有反思自己的错误,反而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把电子眼设备砸坏,已经拍到的证据照片就能被‘灭口’”。为此,他把车辆停靠在前方行车道内,拎起车内铁锤,返身冲着“电子眼”设备就是一通乱砸,导致“电子眼”雷达、摄像头、显示屏及电脑主板悉数被毁。

图为高速交警将嫌疑人王某平(中)移交岢岚县公安局。 梁伟 摄
图为高速交警将嫌疑人王某平(中)移交岢岚县公安局。 梁伟 摄

  案发后,山西高速交警五支队五大队民警通过调取辖区监控录像、途经车辆司乘人员证言证词、嫌疑车辆动态行驶轨迹,结合集成指挥平台卡口监控大数据分析,很快锁定了嫌疑车辆和嫌疑人王某平,并于4月6日将嫌疑车辆现场查获,在车内找到相关作案工具并配合公安刑侦部门进行痕迹提取和物证固定工作。

  此后,王某平依旧往返于案发路段,但他昼伏夜出,企图躲避警方抓捕。

  4月17日上午,王某平驾驶车辆再次经过沧榆高速山西岢岚段。接到指挥中心通知后,山西高速交警五支队五大队民警白永军、张云岗在一处车多缓行路段找到了王某平驾驶的车辆。

  当时,王某平隐藏在货车驾驶室后排卧铺上。面对民警询问,他谎称自己名字叫“王立杰”,拒不提供身份证及驾驶证,但面对各种证据,他很快放弃对抗。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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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横男为泄愤锤砸高速公路“电子眼” 躲藏14天后被抓

中国新闻网 | 2020年04月19日 11:33:18 | 陆祁国 梁伟
豪横男为泄愤锤砸高速公路“电子眼”躲藏14天后被抓
    图为被砸毁的高速公路交通监控设施。 梁伟 摄

  中新网忻州4月19日电(陆祁国 梁伟)大货车司机因为违法占用左侧车道被高速公路“电子眼”抓拍,光天化日不顾路面车辆众多,竟然提起铁锤砸毁了“电子眼”全套设备,造成损失近5万元。4月3日发生在沧榆高速山西岢岚段的这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当事嫌疑人王某平在东躲西藏14天后,被山西高速交警五支队五大队抓获。

  4月3日13时10分许,王某平驾驶冀APW2**号重型货车行至沧榆高速543km处(山西岢岚境内)时,发现前方重载货车都沿着右侧车道依次排队通行。不愿意“守规矩”的王某平,违法占用左侧车道强行超越排队车辆。

  王某平违法占用左侧车道超车期间,突然发现自己的车被“电子眼”抓拍。此时,他不仅没有反思自己的错误,反而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把电子眼设备砸坏,已经拍到的证据照片就能被‘灭口’”。为此,他把车辆停靠在前方行车道内,拎起车内铁锤,返身冲着“电子眼”设备就是一通乱砸,导致“电子眼”雷达、摄像头、显示屏及电脑主板悉数被毁。

图为高速交警将嫌疑人王某平(中)移交岢岚县公安局。 梁伟 摄
图为高速交警将嫌疑人王某平(中)移交岢岚县公安局。 梁伟 摄

  案发后,山西高速交警五支队五大队民警通过调取辖区监控录像、途经车辆司乘人员证言证词、嫌疑车辆动态行驶轨迹,结合集成指挥平台卡口监控大数据分析,很快锁定了嫌疑车辆和嫌疑人王某平,并于4月6日将嫌疑车辆现场查获,在车内找到相关作案工具并配合公安刑侦部门进行痕迹提取和物证固定工作。

  此后,王某平依旧往返于案发路段,但他昼伏夜出,企图躲避警方抓捕。

  4月17日上午,王某平驾驶车辆再次经过沧榆高速山西岢岚段。接到指挥中心通知后,山西高速交警五支队五大队民警白永军、张云岗在一处车多缓行路段找到了王某平驾驶的车辆。

  当时,王某平隐藏在货车驾驶室后排卧铺上。面对民警询问,他谎称自己名字叫“王立杰”,拒不提供身份证及驾驶证,但面对各种证据,他很快放弃对抗。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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