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蹦迪惹祸砍伤人 自首赔偿获轻刑

  7月13日,兴仁县法院在县看守所对犯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白某某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的判决。白某某服判,表示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美食街“天上人间酒吧”大厅蹦迪时手指被烟头烫伤,白某某认为是钱某某所为。为此,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抓打。在被人劝开后,双方又在该酒吧一楼楼梯间处相遇,白某某持刀将钱某某的头部右面砍伤。经法医鉴定,钱某某的身体损伤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经其父做工作,于2011年4月19日到公安机关自首。钱某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16天,付出医疗费13 758元。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白某某及亲属与钱某某及亲属达成协议,并已当庭给付赔偿款4.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不冷静处理与被害人发生的矛盾纠纷,而是采用过激的方法,不考虑后果,持刀砍伤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告人白某某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已当庭给付赔偿款4.2万元(在赔偿额2万元的基础上,超额赔偿),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兴仁县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周心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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