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安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在开展“清网行动”中抓获的两名因伤害他人的在逃人员进行公开审理判决,同样是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一名因主动投案自首被判处缓刑一年;一名却因逃亡天涯被警方抓获,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实刑。
2005年9月1日,家住安龙县戈塘镇的马龙明到洒雨镇竜金村的胡某家吃喜酒,与同去胡家吃酒的赵某猜拳喝酒。二人因一杯酒发生纠纷,马龙明便用木登将赵某打成轻伤。案发后,马龙明即逃离,公安机关多次组织抓捕未果。2011年6月,公安机关开展“清网行动”后,安龙警方多次到马龙明家中做其亲属的思想工作,并帮助解决其家中存在的困难。精诚所至、金石为开,7月6日,马龙明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安龙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犯罪行为。10月24日,安龙县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其认罪态度,对马龙明作出了判处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2010年8月,家住安龙县龙广镇的王文典与妻子经法院判决离婚,王认为其与妻子离婚系本村人汪某在法庭上作假证导致的。2010年9月3日,王从家中拿了一根木棒到汪家的路上遇到汪,便用其所持的木棒将汪某打成轻伤。案发后,王逃至广东、海南等地藏匿,警方多次抓捕未果。“清网行动”中,安龙警方在摸排中获悉王在海南省打工的准确信息后,与海南警方联系并于2011年6月28日在海南省昌江县将王抓获。10月26日,安龙县人民法院依据其犯罪行为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月的判决。
在开展“清网行动”中,安龙公检法司四家联合行动,公开承诺,凡在“清网行动”期间主动投案自首的,一律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顽固不化,继续逃跑藏匿的,一经抓获,坚决依法从重惩处。两起相似的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正是这一承诺的最好诠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只有投案自首才是唯一的出路。(朱金萍 报道)
两名伤害他人逃犯:一人自首判缓刑 一人抓获判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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