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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 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亮点黔西南讯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一定程度还呈现出一种上升趋势,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在黔西南州安龙县范围内也发生过几十人、上百人聚集在一起,采取堵塞交通、聚集在党政机关门口等过激方式,向政府施压,要求政府解决各种问题以实现自身目的要求的群体性事件。笔者认为正确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积极有效地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对于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应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让法律意识的约束指引将群体性事件消灭在未发状态。运用好法制宣传教育的“软”手段,将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需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要在法制宣传的针对性上下功夫。这个针对性包括,普法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现实针对性和普法教育的对象具有特定针对性。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当事人选择走上街头、聚众闹事并非其已经穷尽了所有正当、合法的渠道,到了“山穷水复疑无路”的地步,而是因为他们大都对如何走法律渠道一无所知、一知半解甚至是存在偏见,如不知道有哪些正当、合法的维权渠道可供选择,该怎么走或者认为自己无权无势,处于弱势地位,必然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开展宣传教育的时候应当适当普及如何提请仲裁、申请起诉,如何提供证据,有关程序如何进行等方面的知识。针对群体性事件的法制宣传,还应该加大对我国在群体性事件方面主要涉及《宪法》、《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让群众明白权利的救济渠道是畅通的、透明的、公平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都应当被规范到法治的轨道来依法、公正、公平地解决。

其次,要在法制宣传的有效性上下功夫。目前,开展日常的普法宣传大多采用悬挂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在固定宣传栏刊发板报等传统形式。在工作实践中,这种传统的普法宣传方式虽然很有必要,但将其做为法制宣传的主要方式还远远不够。法制宣传要避免流于形式,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就必须结合传播学的有关原理,在充分考虑受众的接受心理、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创新思维,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的传播媒介,拓展法治宣传的形式。法制宣传可以利用新媒体技术,使普法形式也可以更加活泼、生动、吸引人,除了传统的版报、横幅等较为严肃的形式外,还可以考虑图片、动漫、或者是多媒体,甚至可以开通互动形式的普法短信平台,使法制宣传真正实现“全方位”、“广覆盖”。

二是应拓展法律服务的范围,让法律服务的及时介入将群体性事件解决在始发状态。在群体性事件中,参加的人数较多,情绪往往比较激动,并且非常容易交叉感染,场面极易失控,很容易导致出现违法犯罪现象。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贯彻“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以教育疏导为主,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疏导情绪、防止事态的激化、恶化。如果这个时候,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或者由法律援助指派的专业律师能够主动及时介入,以中立、第三人或者非官方的身份倾听、了解群体性事件当事人的困难、怨气、要求、希望等,一方面能够及时让陷于“对抗”情绪的群体性事件当事人直接亲身感受到法律对他们的保护,一方面能够让专业律师发挥职业的特点和优势,对群体性事件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要求,从法律角度帮助分析。针对群众不当的维权方式,律师可以予以说明并引导他们通过法律、谈判、沟通等规范的渠道解决问题,避免寻求法律之外的救济途径,特别是集体上访等危害社会的过激行为。如果群众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律师还可以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群众维权,这样律师不但现场制止了矛盾升级,而且还可以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万启合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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