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贼心难改,刚刑满释放不到两个月又犯案,这次胆大包天将黑手伸向派出所,得手后逃离时被值班民警抓了个人赃俱获。近日,黔西南州安龙检察院对刘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查,现年32岁的刘某系贵州安龙县人,属无业人员。2008年6月,其在浙江打工期间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又因盗窃罪被安龙县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1月27日,刘某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安龙县普坪镇派出所民警扣押,并将该车存放于派出所院内。28日晚,刘某翻墙进入派出所,将其被扣押摩托车车锁撬开并盗走,后被值班民警发现后追赶,刘某弃车逃跑时被擒获。后查明,刘某所骑摩托车系其在安龙县草纸街以4200元人民币向他人所购,购车时无任何手续。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国家机关依法扣押价值50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购买无任何来源凭证的机动车,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情形,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之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作出上述判决。(付仁高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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