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奔走了四年多,现在终于可以安心回家搞生产了,感谢法官为我们付出的辛勤劳动”。来自册亨县达央乡坝布村下平乐组的杜正金、范海兰夫妇从法官王廷中手中接到周榆自愿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时高兴地说。
近日,册亨县法院审监庭通过在诉讼过程中做细致的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采取调判结合方式,成功地化解了一起历时四年的库区移民土地补偿纠纷案。
1998年,原告杜某夫妇作为甲方与被告周某作为乙方签订联合建园协议书,约定甲方将自己的承包地与乙方共建黄果园,果园所得收益按4:6分成,合同期限为20年。2003年6月,甲方又与乙方签订果园转让合同书,约定甲方将自己享有的共建黄果园的合同权利转让给乙方,转让费为4500元。2007年,该果园被龙滩水电站库区征用,双方因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分配问题而引发纠纷。
2008年1月,原告杜某夫妇向本院起诉称,被告周某为得到原告家黄果园的龙滩库区淹没补偿,伪造转让合同书并领取属于原告家的青苗补偿款,使原告家庭生活陷入极度贫困之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青苗补偿费58860元。册亨县法院立案受理后,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真实性意见不一,需进行技术鉴定而裁定中止诉讼。于2010年7月19日恢复诉讼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州中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发回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册亨县法院审监庭法官到实地调查取证,并从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在对新证据质证时,王廷中、陆文锋两位法官了解到原告家庭经济极为困难,为打这场官司已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加上新的证据对原告方不利,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就案办案,不能有效地化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结,也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考虑该案的特殊性,为了减轻原、被告的损失和诉累,使双方当事人达到“双赢”,经做细致的思想工作,最后达成协议由被告自愿支付300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给原告,并当庭兑现赔偿款。成功化解了这起信访闹访、争议多年的纠纷,达到了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良好社会效果。
(王廷中 陈亭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