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兴仁县法院依照《刑法修正案(八)》作出首例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7月出生,2007年5月1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18日23时40分许,李某在兴仁县广东巷路口一精品店门口,见陈某一人往大操场方向行走并正在使用手机,李某便尾随其后,将被害人陈某摔倒在地并抢走其手中的手机,陈某极力反抗并呼救,李某用一只手捂住陈某的嘴阻止其呼救,因有路人出现,李某抢劫未遂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的规定,因李某前一次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对李某不以累犯论处;鉴于被告人李某系犯罪未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的规定,贯彻了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的具体落实,这起案件的宣判不仅是兴仁县法院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所迈出的一步,更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提升办案社会效果作出的重要努力。(龙雨 张佰陆 报道)
兴仁县法院审结首例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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