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册亨县人民法院成功协调一起因计划生育引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案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有效促进官民之间的和谐相处。
原告孙贤志、王业兰二人同居后自2002年8月4日至2011年2月26日期间共生育四个该子(二男二女)。据此,其所在地百口乡人民政府依据县计划生育局的委托,于2011年4月9日对孙贤志、王业兰二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二人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经县政府复议维护了乡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孙、王二人不服向册亨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查发现:一、本案被诉行政机关不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机关,盖乡人民政府印章征收主体不适格;二、行政机关作出征收决定书中,仅引用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但未引用到具体条、款、项,属适用的法律不当;三、征收上一年度农民纯收入的数据倍数与征收结果数字不相符,存在事实不清。基于上述情况,册亨县法院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加大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力度,健全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机制,法院行政审判法官及时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通过协调,行政机关意识到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并行文予以撤销。原告收到撤销文件后,以其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自愿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册亨法院通过采取行政沟通、协调等方式调节“官民”关系,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和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官民和谐关系的建立,进一步增进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相互信任,使行政争议得以妥善处理,有效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王龙泉 王 波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