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册亨县岩架镇某村村委会主任庞某某因侵占施工方工程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庞某某被处分的原因,还得从一封举报信说起。
“岩架镇某村村委会主任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施工方工程款......” 2018年6月,县纪委将一封举报信转岩架镇纪委核实查办。
“侵占施工方工程款,有吃拿卡要之嫌,这条线索我们要尽快查清楚。”镇纪委立即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采取外围取证的方式对线索进行核实。
“请给我们介绍一下你在某村实施通组路的简要情况。”调查组人员走访施工方负责人。
“2016年6月,岩架镇某村修建‘一事一议’通组路,经群众会议商定,同意按每平方米14元发包给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方量计算工程款。”
“工程实施结束后,有人扣留你的工程款吗?”调查组人员追问道。
“还有8000元材料损失押金,我多次找庞某某要,他每次都以该工程是他与我共同承包、按利分成为由,不肯将这笔钱兑现给我。”该负责人用埋怨的口气说道。
“你为什么要扣留‘一事一议’通组路工程施工方工程款?”掌握充足证据后,调查组找到庞某某了解情况。
“他事先找我商量过,群众的工程发包价为每平方米14元,他找工人按每平方米10元就可以施工,中间有4元的差价收入由我俩对半分成......”庞某某振振有词地说出自己的理由。
“你与庞某某签订过共同实施该项目的协议吗?”调查组再次找到施工方负责人。
“没有......”施工方负责人否定了与庞某某共同实施项目的说法。
“当时只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没有第三方参与。”在事实面前,庞某某的理由不攻自破。
“老庞,犯了错误就要敢于承认,争取宽大处理。”在调查组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下,庞某某道出了实情。(来源:廉洁黔西南)
原来,该项目开工前,经群众与施工方商议,将筹集到的15000元作为工程材料损失押金,交由庞某某保管,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无材料损失才支付给施工方。项目实施后,庞某某共支付7000元给施工方,剩余8000元一直在庞某某手中。
最终,在办案人员的说服教育下,庞某某将剩余的8000元兑现给施工方,庞某某也为自己的违纪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村干部想问题办事情,必须从党和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做到公私分明。庞某某利用职权便利侵占他人利益,必将受到纪律的严惩。”镇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