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兴义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安全,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贵州省城市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兴义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应当坚持“快捷、高效、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在兴义市辖区范围内的道路上发生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财产损失较小以及人员轻微受伤(财产损失费、医疗费2000元以内)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第三条”)。
第四条 兴义市成立由公安交警、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组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一站式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设于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处理“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和保险理赔业务。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及时自行撤除现场后,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需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可用手机、相机、录像设备等对现场事故车辆或人员简要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除现场,同时向投保保险公司报案。
事故车辆或人员可以移动的,应及时到“服务中心”办理理赔事宜。
事故车辆或人员无法移动的,应当迅速报告现场附近执勤的交通民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除现场时,应当让行并确保安全。
第七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已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自行确定赔偿责任,并立即向投保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告知报案人到本公司或“服务中心”办理赔偿事宜。
第八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其中一方或各方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报警后按照接警员告知的注意事项,相互监督将车辆移至“服务中心”或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处警室”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九条 保险公司发现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行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条 对应当自行撤除现场而未撤除,造成交通拥堵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双方驾驶人或人员各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或人员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从高限处罚。
第十一条 适用本办法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按下列规定确定事故当事人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承担全部责任:
(一)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追尾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的车辆相撞的;
(四)未按规范停车导致车辆滑行碰撞其它车辆的;
(五)机动车开关门时与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事故的;
(六)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方向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
(七)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车辆因自身原因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方当事人有其它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而另一方没有违法或过错行为,有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方负全部责任。
双方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不符合前款规定,或同时具有前款规定,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采用《兴义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协议书》。该“协议书”由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黔西南州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作,采用有效形式发放给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随车携带该“协议书”。
第十三条 “第三条”中涉及的各相关工作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兴义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规范》,互相配合、通力协作。违反规定的,由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5日起,由黔西南州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和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施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