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标车”实行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兴府通〔2014〕89号
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经兴义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黄标车”实行限制通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
“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黄标车”指经定期检测合格但达不到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对象。
二、限行范围
(一)一环:即盘江宾馆—电影院路口—湖南街路口—通灵路口—小桥路口—盘江宾馆。
(二)二环:即文化路红绿灯路口—遵义路—北京路—那坡立交桥—延安路—龙头山隧道—坪东红绿灯路口—南环路—文化路红绿灯路口。
三、限行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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