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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服务指南

2021年10月20日 08:33:01来源:贵州省教育厅 作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1号)等精神,平稳有序推进我省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公布前,经我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办学内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以及办学内容包含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具体机构以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数据为准。

  二、分类办理

  (一)现有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办理。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培训机构,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继续开展培训活动。也可以依法终止办学。

  (二)现有营利性训机构的办理。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营利性机构,按下列三种类型办理。

  1.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办学性质,换发办学许可证后,向原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2.继续举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继续依法从事其他培训活动。但不得变更为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办学内容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办学内容。

  3.依法申请终止办学,向原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

  三、办理程序

  (一)现有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办理程序

  1.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对举办者资质、办学条件等进行自查完善,修改完善章程,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换发办学许可证(注明“非营利”)。

  2.申请修改章程核准。取得新的办学许可证后,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提出修改章程核准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章程修改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求作出补正。并由举办者补充签署《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3.章程核准。民政部门依法作出准予章程核准的决定。

  (二)现有营利性培训机构变更办学性质、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办理程序

  1.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对举办者资质、办学条件等进行自查完善,修改章程,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类型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下达批复文件,换发办学许可证。

  2.注销营利性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持原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向原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向原审批机关同级民政部门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

  3.审查。民政部门对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章程、拟任负责人等方面进行审查,举办者签署《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4.核准。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5.发证。民政部门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及时予以公告。

  (三)现有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内容、继续举办营利性机构办理程序

  1.申请。培训机构对举办者资质、办学条件等进行自查完善,修改章程,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办学内容的申请。

  2.审查。原审批机关对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章程、拟任负责人等内容进行审查。

  3.核准。原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准予变更办学许可证的决定。

  4.发证。原审批机关制发办学许可证等批复文本。

  5.发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办学许可证等批复文件,对符合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发放营业执照,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终止办理程序

  1.预先申请。培训机构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决策机构同意终止办学的意向书。

  2.财务清算。培训机构在原审批机关、法人登记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清算资产,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清算完成后形成清算报告(清算组成员签字)。

  3.正式申请。培训机构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终止办学的正式申请及相关材料,同时退还原办学许可证。

  4.审查批复。原审批机关对正式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作出准予终止办学的决定,并收缴印章;不符合条件的要求作出补正。

  5.注销登记。举办者持原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复等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等手续。

  四、材料要求

  (一)现有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继续办学需要提供的资料

  1.向审批机关提交的资料:(1)关于重新登记的申请;(2)举办者及其资质;(3)办学条件及相关材料;(4)修改后的章程;(5)决策机构人员名单;(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2.向民政部门提交的资料:(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2)修改后的章程和章程修改说明;(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附件1);(4)决策机构同意修改章程的决议(理事会会议纪要)。

  (二)现有营利性学科类培训变更办学性质或办学内容需提交的材料

  1.向审批机关提交的资料:(1)关于变更登记类型或办学内容的书面申请;(2)举办者及其资质;(3)办学条件及相关材料;(4)修改后的章程;(5)决策机构人员名单;(6)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登记的决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2.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的资料:(1)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文件;(2)变更登记书面申请;(3)修改章程的决议或决定;(4)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3.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提交的资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8)《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三)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终止办学需提交的材料

  1.向审批机关申请终止办学提交的资料:(1)终止办学的书面申请;(2)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登记的决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3)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清算报告;(4)风险隐患排查及风险防控预案。

  2.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提交的资料:(1)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文件;(2)注销登记书面申请;(3)解散决议或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文件;(4)清算报告;(5)清税证明;(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资料:(1)注销登记申请书;(2)决策机构同意注销的决议(理事会会议纪要);(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文件;(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附件2);(5)财产清算审计报告和清算报告;(6)银行账户注销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公章、财务专用章)、有关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审核要点

  (一)变更办学性质和办学内容审核要点

  1.举办者资格。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要求。

  3.经济实力。举办者应当具备的与举办培训机构规模等相适应的经济能力。

  4.办学条件。培训场所、师资队伍、管理制度等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各地确定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二)终止办学审核要点

  1.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校务委员会)关于终止办学的决议。

  2.财务清算报告。

  3.妥善安置学生报告或方案。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迅速成立联合工作组,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

  (二)提高服务意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把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切实简化工作流程,有条件的可以纳入政务“一窗通办”清单。

  (三)建立预警机制。各地在推进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摸排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科学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妥善处置问题。对工作中出于规避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各类违规处置资产、侵害学生和教学人员合法权益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干预和制止,疏导堵点、化解矛盾、防范风险。

  (四)依法严格监管。对于举办者未选择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又不主动停止培训活动的机构,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要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严格责令停止培训活动、退还所收费用。

  (五)压实工作责任。要建立问责机制,将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纳入督查范畴,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问责,确保2021年底前完成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  

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x

附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docx

 

 

  来源:贵州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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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服务指南

贵州省教育厅 | 2021年10月20日 08:33:01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1号)等精神,平稳有序推进我省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公布前,经我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办学内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以及办学内容包含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具体机构以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数据为准。

  二、分类办理

  (一)现有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办理。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培训机构,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继续开展培训活动。也可以依法终止办学。

  (二)现有营利性训机构的办理。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营利性机构,按下列三种类型办理。

  1.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办学性质,换发办学许可证后,向原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2.继续举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继续依法从事其他培训活动。但不得变更为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办学内容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办学内容。

  3.依法申请终止办学,向原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

  三、办理程序

  (一)现有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办理程序

  1.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对举办者资质、办学条件等进行自查完善,修改完善章程,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换发办学许可证(注明“非营利”)。

  2.申请修改章程核准。取得新的办学许可证后,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提出修改章程核准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章程修改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求作出补正。并由举办者补充签署《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3.章程核准。民政部门依法作出准予章程核准的决定。

  (二)现有营利性培训机构变更办学性质、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办理程序

  1.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对举办者资质、办学条件等进行自查完善,修改章程,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类型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下达批复文件,换发办学许可证。

  2.注销营利性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持原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向原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向原审批机关同级民政部门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

  3.审查。民政部门对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章程、拟任负责人等方面进行审查,举办者签署《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4.核准。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5.发证。民政部门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及时予以公告。

  (三)现有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内容、继续举办营利性机构办理程序

  1.申请。培训机构对举办者资质、办学条件等进行自查完善,修改章程,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办学内容的申请。

  2.审查。原审批机关对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章程、拟任负责人等内容进行审查。

  3.核准。原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准予变更办学许可证的决定。

  4.发证。原审批机关制发办学许可证等批复文本。

  5.发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办学许可证等批复文件,对符合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发放营业执照,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终止办理程序

  1.预先申请。培训机构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决策机构同意终止办学的意向书。

  2.财务清算。培训机构在原审批机关、法人登记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清算资产,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清算完成后形成清算报告(清算组成员签字)。

  3.正式申请。培训机构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终止办学的正式申请及相关材料,同时退还原办学许可证。

  4.审查批复。原审批机关对正式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作出准予终止办学的决定,并收缴印章;不符合条件的要求作出补正。

  5.注销登记。举办者持原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复等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等手续。

  四、材料要求

  (一)现有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继续办学需要提供的资料

  1.向审批机关提交的资料:(1)关于重新登记的申请;(2)举办者及其资质;(3)办学条件及相关材料;(4)修改后的章程;(5)决策机构人员名单;(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2.向民政部门提交的资料:(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2)修改后的章程和章程修改说明;(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附件1);(4)决策机构同意修改章程的决议(理事会会议纪要)。

  (二)现有营利性学科类培训变更办学性质或办学内容需提交的材料

  1.向审批机关提交的资料:(1)关于变更登记类型或办学内容的书面申请;(2)举办者及其资质;(3)办学条件及相关材料;(4)修改后的章程;(5)决策机构人员名单;(6)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登记的决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2.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的资料:(1)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文件;(2)变更登记书面申请;(3)修改章程的决议或决定;(4)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3.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提交的资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8)《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三)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终止办学需提交的材料

  1.向审批机关申请终止办学提交的资料:(1)终止办学的书面申请;(2)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登记的决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3)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清算报告;(4)风险隐患排查及风险防控预案。

  2.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提交的资料:(1)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文件;(2)注销登记书面申请;(3)解散决议或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文件;(4)清算报告;(5)清税证明;(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资料:(1)注销登记申请书;(2)决策机构同意注销的决议(理事会会议纪要);(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文件;(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附件2);(5)财产清算审计报告和清算报告;(6)银行账户注销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公章、财务专用章)、有关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审核要点

  (一)变更办学性质和办学内容审核要点

  1.举办者资格。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要求。

  3.经济实力。举办者应当具备的与举办培训机构规模等相适应的经济能力。

  4.办学条件。培训场所、师资队伍、管理制度等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各地确定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二)终止办学审核要点

  1.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校务委员会)关于终止办学的决议。

  2.财务清算报告。

  3.妥善安置学生报告或方案。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迅速成立联合工作组,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

  (二)提高服务意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把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切实简化工作流程,有条件的可以纳入政务“一窗通办”清单。

  (三)建立预警机制。各地在推进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摸排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科学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妥善处置问题。对工作中出于规避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各类违规处置资产、侵害学生和教学人员合法权益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干预和制止,疏导堵点、化解矛盾、防范风险。

  (四)依法严格监管。对于举办者未选择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又不主动停止培训活动的机构,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要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严格责令停止培训活动、退还所收费用。

  (五)压实工作责任。要建立问责机制,将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纳入督查范畴,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问责,确保2021年底前完成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  

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x

附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docx

 

 

  来源:贵州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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