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义市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景区管委,各园区、管理处,各国有公司:
《兴义市森林防火禁火令》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
兴义市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以下禁令。
一、禁火时间
我市的森林防火禁火期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禁火区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三、禁火行为
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从事有关活动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坟头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礼花、燃放孔明灯等;
(二)严禁在农田(地)防护林带及其周边烧荒、烧灰积肥、串地堰、焚烧农作物秸秆、砍草烧地及其他生产用火;
(三)严禁在森林禁火区内野炊、烤火、吸烟、电焊、点火取暖以及携带火种、易燃物品等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监护责任;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六)在森林禁火区内采矿、修筑工程设施或从事爆破、勘察、施工等工程建设活动,须向属地乡镇(街道办)、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做好防灭火工作;
(七)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四、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火情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有关单位报告。
报警电话:110、119、0859-3222310(兴义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859-3222133(兴义市林业局)。
六、附则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20年印发的《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义市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知》(兴府通〔2020〕51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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