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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0吨合金钢电炉)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2024年06月18日 11:04:13来源: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

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0吨合金钢电炉)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部令2018年第4号)的要求,对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公告,希望公众在了解有关情况后采用适当的方式对项目建设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0吨合金钢电炉)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二、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贵州省兴义市顶效镇合心村胜平路96号

  建设单位: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在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厂址内,将原2×35t电弧炉拆除后在原址内新建1坐70t电弧炉,并配套建设公辅设施。

  三、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阙玉雄 联系电话:15985361723 Email:1079794433@qq.com

  四、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及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名称:贵州中咨环科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骅 联系电话:0851-85845227 Email:200753469@qq.com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从环保的角度考虑,您对该项目建设的态度;您认为本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主要不利影响;您对本项目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有什么意见和建议等与本项目相关的意见及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可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下载“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的附件1,访问如下链接。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六、公众提交意见表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填写公众意见表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七、公众意见反馈时限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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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0吨合金钢电炉)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年06月18日 11:04:13 | 

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0吨合金钢电炉)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部令2018年第4号)的要求,对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公告,希望公众在了解有关情况后采用适当的方式对项目建设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0吨合金钢电炉)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二、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贵州省兴义市顶效镇合心村胜平路96号

  建设单位: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在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厂址内,将原2×35t电弧炉拆除后在原址内新建1坐70t电弧炉,并配套建设公辅设施。

  三、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阙玉雄 联系电话:15985361723 Email:1079794433@qq.com

  四、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及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名称:贵州中咨环科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骅 联系电话:0851-85845227 Email:200753469@qq.com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从环保的角度考虑,您对该项目建设的态度;您认为本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主要不利影响;您对本项目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有什么意见和建议等与本项目相关的意见及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可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下载“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的附件1,访问如下链接。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六、公众提交意见表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填写公众意见表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七、公众意见反馈时限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贵州聚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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