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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兄妹反目上法庭 只因土地补偿款

2014年03月11日 14:31:44来源:中国黔西南 作者:陈伯海

    案情简介:

    田某芳、田某梅、田某国、田某碧、田某艳等人系亲兄妹关系,2012年,国家因建设新型干法水泥厂需要,依法征用以田某芳为户主承包的责任地和荒地41亩,田某芳因此获得征收土地补偿款共104余万元。在领取补偿款后,田某芳以该补偿款系国家补偿给自己承包的土地为由,未让田某梅、田某国、田某碧、田某艳等人参与分配而独自占有,田某梅、田某国、田某碧、田某艳与其母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参与对该笔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1980年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田家兄妹及父母共计9人,以田父为户主参与承包责任田地。1986年田某芳结婚分家另住,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田某梅、田某国、田某碧、田某艳均已出嫁,田父(现已故)田母自行参与责任田地的承包,田某芳与其妻及子女5人另行参与责任田地的承包。此次国家征用的土地系田某芳所承包的责任地和荒地,其父母的仅有部分被征用。一审法庭故依法判决驳回田某梅、田某国、田某碧、田某艳的诉讼请求;田母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参与该补偿款的分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成员权为前提,以户为单位,安置补偿费的目的是为了安置以被征收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以此提供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本案中的田某梅、田某国、田某碧、田某艳均已出嫁到外地生活,与其兄长田某芳并不在同一户籍内共同生活,不属于该家庭的成员,对田某芳所取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不享有权利。

   (作者系晴隆县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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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兄妹反目上法庭 只因土地补偿款

中国黔西南 | 2014年03月11日 14:31:44 | 陈伯海

    案情简介:

    田某芳、田某梅、田某国、田某碧、田某艳等人系亲兄妹关系,2012年,国家因建设新型干法水泥厂需要,依法征用以田某芳为户主承包的责任地和荒地41亩,田某芳因此获得征收土地补偿款共104余万元。在领取补偿款后,田某芳以该补偿款系国家补偿给自己承包的土地为由,未让田某梅、田某国、田某碧、田某艳等人参与分配而独自占有,田某梅、田某国、田某碧、田某艳与其母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参与对该笔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1980年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田家兄妹及父母共计9人,以田父为户主参与承包责任田地。1986年田某芳结婚分家另住,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田某梅、田某国、田某碧、田某艳均已出嫁,田父(现已故)田母自行参与责任田地的承包,田某芳与其妻及子女5人另行参与责任田地的承包。此次国家征用的土地系田某芳所承包的责任地和荒地,其父母的仅有部分被征用。一审法庭故依法判决驳回田某梅、田某国、田某碧、田某艳的诉讼请求;田母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参与该补偿款的分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成员权为前提,以户为单位,安置补偿费的目的是为了安置以被征收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以此提供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本案中的田某梅、田某国、田某碧、田某艳均已出嫁到外地生活,与其兄长田某芳并不在同一户籍内共同生活,不属于该家庭的成员,对田某芳所取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不享有权利。

   (作者系晴隆县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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