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反腐倡廉配套制度建设研究探索
亮点黔西南讯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刘云山2015年5月13日在中央党校2015年春季学期第二批进修班开学典礼上做出了《努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讲话,明确指出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这充分说明,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反腐倡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笔者从加强纪检监察机构查处腐败案件独立性、建立纪检监察机关成立审计督查组、改革现行财务会计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建立严厉的裁判公开制度、建立从法检系统离职的律师异地执业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制度、完善巡视制度八个方面进行探索,为反腐倡廉配套制度建设提供详细可操作的建议。
明代刘辰的《国初事迹》记载: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感叹“本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夕犯!今后犯赃者不分轻重皆诛之”。朱元璋早上杀掉一群贪官,可晚上又出现一群贪官,贪官并没有被反腐的铁拳震慑住,于是决定以后只要犯了贪污,不管贪污多少,一律处死。朱元璋严刑峻法反腐的做法值得商榷,反腐除了使用重刑处罚外还须做好配套的制度建设,建立官员想腐但却不能腐的机制。
一、加强纪检监察机构查处腐败案件独立性
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查处贪污腐败案件时其独立性往往受到质疑。
纪检监察机构建议作如下改革。下一级的纪检监察人员应当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名任免。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接受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同时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向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向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必要时可越级汇报工作。当向地方党委政府的指导意见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一致时,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指导意见为准。
二、建立纪检监察机关成立审计督查组
由2-3名审计人员组成一个审计督查小组,对政府组成部门及下一级政府的财政资金物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一个审计督查组,审计涉农财政资金物资的收支、使用情况的部门。本级党委、政府的审计督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成立的审计督查组审计。本级政协、人大常委会、法院、检察院审计督查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成立的审计督查组审计。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审计督查在党中央总书记的亲自指挥下由中央纪检监察机关成立的审计督查组审计。担任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中级以上经济、会计、审计资格或具有经济、会计、审计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上签署审计意见,并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按季度和年度进行,最迟在季末、年末2个月内得出审计结论。审计报告报送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存档,同时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应当在县级以上政府网站、被督查审计单位公示栏和网站公布,公布审计报告应当全文公布,签收人员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为了保证审计督查组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每个审计督查小组负责被审计单位的数量在3-4个为宜,那么审计督查小组的宽度就视被审计单位的总数确定。审计意见分为无保留审计意见、保留审计意见、无法出具审计意见三种情况。审计人员违背客观事实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因其审计的财经纪律事项的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签署该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承担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贪污受贿罪的,数罪并罚。无法出具审计意见的,应当引起进一步的注意,移交司法机关,调查是否存在财经违纪问题。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非法干涉,非法干涉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职权构成犯罪如妨碍公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改革现行财务会计信息公开制度
实行会计核算的各机关单位应当在会计期末15日内公布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在本机关单位公示栏、网站或者县级以上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报送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主管上级机关备案,接受权力监督。
各机关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公款消费,公款旅游,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出差的开支专项在者县级以上政府网站公示。
四、完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修改检察官法,使得检察院系统实行中央或者省直垂管,保障人事权和财政权的独立,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检察权的独立行使,避免来自地方权力的非法干涉和非法势力的渗透。
五、建立严厉的裁判公开制度
为了强化裁判文书的公开,加强对法官依法裁判的社会监督,监督法院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案件和审判执行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建立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但在执行过程中也有一些缺陷,例如基层法院用姓名权、隐私权为托辞断章取义上传判决(截取部分非全文上传)的做法,其实质就是不想公开,不想被监督,社会监督法院法官是否徇私枉法裁判的目的被忽略。
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判决应当公开制度,而且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诉,判决中涉及的姓名权、隐私权理应让位于裁判公开制度。既然判决公开,(作者刘华盛,中共晴隆县委党建办)向当事人公开、在法院公示栏公开与在网上公开相比没有本质区别,应当在网上全文公开。各级法院应当将判决书全文上传,才能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最高法全文公开裁判,而基层法院不与最高法保持一致,变相不公开裁判,应当给予承办案件的法官给予降级撤职的严厉处分。承办案件的法官不公开判决或者断章取义截取部分裁判公开往往是在行政领导上受法院领导干涉的结果,因此如果承办案件的法官不公开判决或者断章取义截取部分裁判公开的,同时给予法院院长降级撤职,以达到强制推行裁判公开制度的目的。
裁判公开,裁判应当在产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全文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果不按规定执行的,同级纪委督查组有权督查通报,同时移交组织部门进行组织处理,法院院长报上级组织部门处理。
建立严厉的裁判公开制度,不依法执行的,应当受到严厉的处罚。因为任何没有强制处罚力推行的制度设计,只不过是摆设。
六、建立从法检系统离职的律师异地执业制度
201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首次提出打击诉讼掮客,迅速成为全国党风廉政建设的热议话题。第16条规定,突出查案重点。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查处法院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案件和审判执行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案件作为查案工作重点,尤其要严肃查处利用司法潜规则获取不义之财以及在办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法院干警,有效遏制“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最高法首次提出打击诉讼掮客,成为热议话题,笔者认为这仅仅是避重就轻,喊口号,这类诉讼掮客少之又少,其危害性与从法检系统离职的律师利用人际关系网络、人脉资源大发横财,利用其影响力干涉司法的危害性相比简直九牛一毛。
掮客,原指在那些交通不便或者多山区帮人扛东西而赚取辛苦费的体力劳动者;后来演化为买卖双方说合贸易,评定价格需要花费口舌的人,为买主与卖主之间签订买卖(如房地产、货物或证券)契约(合同)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人。在古代商业史上称俗称“牙人”。掮客也被称为“托儿”,另有“跑合”、“居间人”、“代办商”、“经办商”“中介人”、“经纪人”等说法。
牙人,因在买主和卖主之间绕费口舌,愿意指牙齿伶俐,能说会道的人,又叫牙子,牙郎,牙侩。在西周时期,这种中介人称为质人,到了西汉就称作驵侩,最后唐朝以后才叫牙人。明清时期,随着商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牙商人数大大增加,形成了一个专门的工会,称为牙行。牙人行的种类也变得多样化,如:说合贸易、拉拢买卖,接受委托、代人经商和代收商税等,牙人在契约买卖和赊欠贸易中的担保作用显得非常重要。非正式的个体牙纪,一般称之为“经纪”。一些具有某些专业经验的牙人,专门撮合某类商品的成交,如“牛经纪”、“驴马经纪”等。最著名的牙行是清代广东的十三行,是指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十三家牙人商行。除了做生意之外,十三行还要与来华洋商打交道,从货物买卖到日常起居,事无巨细,都必须通过十三行。不过,这里的牙行数目并不固定,时有增减,所以广东十三行只是最兴盛时期的十三家。
商业掮客一般不自设铺号,“惟持口舌腰脚”,沟通于买者和卖者之间。他们对双方的买卖不负盈亏责任,只要买卖成交,即可按一定比例收取佣金。
政治掮客又称为权力掮客,是以介绍政治权力的出租出售为手段而获取中间利益的人,民间有人称之为“提篮人”、“腐败掮客”。具有如下特点:神通广大,有着广泛稳定的人际关系网络,能够左右逢源,善于应酬;受到行贿、受贿双方的信任,双方都依赖这个中间人的身份;成功地降低了行贿受贿的风险成本,为行贿受贿开辟了一条相对封闭、可靠的途径。
“诉讼掮客”,又称“法律掮客”、“司法掮客”,是指给予政法机关“疏通费”、“好处费”、“答谢费”等,为他人办事、从中捞取钱财或谋取其他利益的特定人群。是诉讼活动中出的一类新的诉讼参与群体,即“陪诉”。他们四处寻找纠纷线索,一旦嗅到案子的尾巴便立即凑上去,然后吹嘘自己与某领导、某法官关系好,熟悉司法程序,能化险为夷“搞定”案件,包赢不输,缠着当事人委托其办案。为了获得参与诉讼资格,他们想方设法与当事人套近乎,违背客观事实编造各种“亲属”、“同事”等关系,陪同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诉讼过程中又常常以“打点法官”、“疏通关系”为由,向当事人索要财物,实际上是为自己牟利。“诉讼掮客”演变成了地地道道的“法律托儿”。从法检系统离职的律师因其先前的法检人脉关系,一是:容易使这类律师演变为“诉讼掮客”,其巨大的能量,也给案件的侦破带来重重困难,二是:导致法检系统人才流失,三是:未离职的法检系统官员,面对前同事的大发横财,产生不平衡心理;即使这类律师未演变为“诉讼掮客”,但利用其建立的人际关系网络、人脉资源能量干涉司法同样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笔者建议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设立从法检系统离职的律师异地执业制度:
从基层法检系统离职的律师只能在原任职法检单位管辖地以外的地点执业,不得在原任职法检单位管辖地执业,不得担任原任职法检单位管辖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中级法院、地市级检察院离职的律师不得在原任职单位管辖地的地市级城市执业,不得担任原任职法检单位管辖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高级法院、省级检察院离职的律师不得在原任职法检单位管辖地的省会城市执业,不得担任原任职法检单位管辖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最高法、最高检离职的律师不得在北京市执业,不得担任原任职法检单位管辖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
七、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制度
2013年12月30日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对于加强监督检查,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重要作用。笔者认为考察程序应当进一步完善,加强监督,杜绝腐败。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之机,进行一次大清洗,让那些办事能力很强,却又贪污腐败的党政领导干部受到应有的处罚。
对考察对象主管工作的财经纪律进行专项审计作为一项必经程序,只要是考察对象都要被审计。审计结论在考察期结束前得出。审计结论应当作为任前全文公示的必备内容。审计是发现财经纪律问题最有效、最管用、最便捷的方法。审计方法发现经纪律问题符合发现问题的逻辑关系,即使没有发现曾经纪律问题也起到监督威慑的作用。而发现经纪律问题再移交审计的做法,颠倒了发现问题的逻辑关系。有人会认为举报是一种有效方式,其实这种方法仅仅起到宣传廉政形象的效果,因为首先:老百姓处于政府机构外部,很少了解内部情况;其次:贪污腐败越来越隐秘;最后:单位同事举报会承担更大的政治风险;所以,举报成功的案例微乎其微。因此,不得不探索一种常效化的、有效的审计监督机制。
八、完善巡视制度
巡视制度应当更进一步完善,明确巡视专员的必备组成人员。必须设立2人以上的法律专案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司法工作进行巡视。法律专案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符合通过司法考试A证、C证以上具有2年司法工作经历或法学法律研究生学历三个条件之一的人员担任。必须设立2人以上的审计专案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财经纪律工作进行巡视。审计专案组组成人员的选用条件适用前文所述担任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巡视不能搞形式,来的时候风风火火,走的时候悄无声息。不能搞被动坐等举报,住几天酒店就打道回府。坐等举报如前文论述效果显微。应当主动出击,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财经纪律,贪污腐败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巡视结束时把巡视内容用清单列举的方式写成巡视报告,巡视报告向派出巡视组的党委组织报告,同时巡视报告应当在被巡视地区、单位公示栏、网站进行公布。
做好以上八个反腐倡廉配套制度建设的改革,笔者坚信,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会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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