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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正确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制

2015年08月26日 09:22:22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刘泽珝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为追究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提供了政策依据,但要贯彻落实终身制,需要对终身制有个正确的解读和理解,才能真正把握终身制。笔者就个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谈点浅显见解和看法,借以抛砖引玉。
经济新常态的到来是终身制出台的经济原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面临的新挑战,提出了我国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科学论断。2014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做出系统性阐述,提出要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
我国经济发展进人新常态,是指我国经济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结构正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存的深度调整,经济发展动力正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
中国经济新常态的三大特征是,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从要素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面对国内经济新常态的大环境,需要解放思想,转变发展思路,正确认经济新常态。
过去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空间相对较大,资源浪费型、大气污染、水污染的破坏性生产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破坏。现今,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极限,必须走生态绿色环保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发展新道路。鉴于此,中央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终身制,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追究,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济新常态的大环境是终身制出台的经济原因。
权责一致原则催生终身制。从管理学上讲,管理需要遵循这样的程序即计划、决策、组织、领导、控制、执行、反馈。决策是一项管理的核心,是一项管理的综合体现。没有决策,计划便落空,计划被作废,便不存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问题。没有决策,组织、领导、控制、执行、反馈的程序亦不会得以开展。因此,决策是管理的核心,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使了决策权,最终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了,那么就应当承担行使决策的责任,确保权责一致,依法治国。因此,管理学上的权责一致原则是催生终身制的管理原则。
责任情形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明确的决策责任情形,以便于正确追究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的终身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分别规定了:
一、行使决策权主要领导成员的决策领导责任情形。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五)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七)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二、分管领导成员的分管责任情形。
(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四)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
三、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执行责任情形。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六)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
四、党政领导干部滥用职务影响力,从中斡旋,应当追究其滥用权力影响力责任、斡旋责任、渎职责任的情形。
(一)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三)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四)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以上这些,都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的主要领导成员行使决策权的的决策领导责任情形,分管领导成员的分管责任情形,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执行责任情形,党政领导干部滥用职务影响力、从中斡旋、应当追究其滥用权力影响力责任、斡旋责任、渎职责任的情形,为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正确定义终身制。终身制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简称。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正确理解终身制的范围。终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范围应当根据文本的制定原意作限定解释,不得作无限扩大。终身追究责任的范围限定在《办法》所明确规定的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遵循诉讼的时效性。例如某环保局的局长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在其55岁时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在其退休后案发,应当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但只能追究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的《办法》所明确规定的责任;不能追究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事责任,因为刑法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期最高为三年,犯罪行为至其退休后案发至少5年以上,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3年,因此不能追究该局长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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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正确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制

亮点黔西南 | 2015年08月26日 09:22:22 | 刘泽珝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为追究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提供了政策依据,但要贯彻落实终身制,需要对终身制有个正确的解读和理解,才能真正把握终身制。笔者就个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谈点浅显见解和看法,借以抛砖引玉。
经济新常态的到来是终身制出台的经济原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面临的新挑战,提出了我国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科学论断。2014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做出系统性阐述,提出要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
我国经济发展进人新常态,是指我国经济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结构正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存的深度调整,经济发展动力正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
中国经济新常态的三大特征是,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从要素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面对国内经济新常态的大环境,需要解放思想,转变发展思路,正确认经济新常态。
过去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空间相对较大,资源浪费型、大气污染、水污染的破坏性生产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破坏。现今,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极限,必须走生态绿色环保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发展新道路。鉴于此,中央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终身制,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追究,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济新常态的大环境是终身制出台的经济原因。
权责一致原则催生终身制。从管理学上讲,管理需要遵循这样的程序即计划、决策、组织、领导、控制、执行、反馈。决策是一项管理的核心,是一项管理的综合体现。没有决策,计划便落空,计划被作废,便不存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问题。没有决策,组织、领导、控制、执行、反馈的程序亦不会得以开展。因此,决策是管理的核心,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使了决策权,最终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了,那么就应当承担行使决策的责任,确保权责一致,依法治国。因此,管理学上的权责一致原则是催生终身制的管理原则。
责任情形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明确的决策责任情形,以便于正确追究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的终身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分别规定了:
一、行使决策权主要领导成员的决策领导责任情形。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五)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七)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二、分管领导成员的分管责任情形。
(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四)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
三、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执行责任情形。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六)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
四、党政领导干部滥用职务影响力,从中斡旋,应当追究其滥用权力影响力责任、斡旋责任、渎职责任的情形。
(一)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三)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四)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以上这些,都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的主要领导成员行使决策权的的决策领导责任情形,分管领导成员的分管责任情形,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执行责任情形,党政领导干部滥用职务影响力、从中斡旋、应当追究其滥用权力影响力责任、斡旋责任、渎职责任的情形,为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正确定义终身制。终身制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简称。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正确理解终身制的范围。终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范围应当根据文本的制定原意作限定解释,不得作无限扩大。终身追究责任的范围限定在《办法》所明确规定的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遵循诉讼的时效性。例如某环保局的局长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在其55岁时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在其退休后案发,应当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但只能追究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的《办法》所明确规定的责任;不能追究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事责任,因为刑法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期最高为三年,犯罪行为至其退休后案发至少5年以上,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3年,因此不能追究该局长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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