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县5名党员干部受党内警告处分
近期,晴隆县纪委分别对晴隆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靳灵江违纪问题,晴隆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副主任(兼会计)钟将违纪问题,晴隆县光照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卢昱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晴隆县花贡镇纪委对晴隆县花贡镇母洒村支部书记刘安龙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晴隆县碧痕镇纪委对晴隆县碧痕镇碧痕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张光明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
靳灵江作为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签字报销发票过程中把关不严,未督促财务人员认真审核,违规发放补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贵州省《党政机关励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会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失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晴隆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靳灵江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49019.60元,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钟将作为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副主任(兼会计),在单位职工报销发票过程中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未进行认真审核,也未向单位领导汇报,其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律、法规规定,构成失职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晴隆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钟将党内警告处分。
卢昱作为光照镇分管社保工作的领导,对负责分管的社保工作监督不到位,出现单位职工严重挪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事件,构成失职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晴隆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卢昱党内警告处分。
刘安龙在实施五里牌移民点供水管道改造工程中,没有召开村支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擅自收取12户非库区移民落户费7200元,并未开任何收据,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对其违纪收取的7200元,已责令退还农户。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花贡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安龙党内警告处分。
张光明对自己所包保四个组的低保工作不认真,对于享受低保群众死亡后不及时向碧痕镇民政办汇报,致使其死亡后较长的时间内还在领取低保金,造成低保金用途改变,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碧痕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光明党内警告处分。(晴隆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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