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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核准追诉一起晴隆24年前命案 全州第一起

2016年03月25日 09:58:20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李兴加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核追字(2016)2号核准追诉决定书决定,对黔西南州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呈报的一起24年前故意杀人的何某某予以核准追诉。该案为贵州省黔西南州第一起被核准追诉的刑事案件。

何某某于1991年4月22日杀害被害人后潜逃,2015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11日晴隆县公安局经过侦查后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案发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未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现已过追诉时限。根据79《刑法》第76条第四款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必须追诉的,须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认为:何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手段残忍,虽已过诉讼时效,但社会影响恶劣,有必要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批准逮捕了何某,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由于案发久远、时过境迁,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晴隆县检察院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并根据高检院、省院的要求,与公安机关共同补充、完善相关证据。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冯建平高度重视,多次到晴隆进行指导,在该院检察长王成刚的陪同下,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查看、询问、了解案发具体情况。

目前,该案已由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何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李兴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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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核准追诉一起晴隆24年前命案 全州第一起

亮点黔西南 | 2016年03月25日 09:58:20 | 李兴加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核追字(2016)2号核准追诉决定书决定,对黔西南州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呈报的一起24年前故意杀人的何某某予以核准追诉。该案为贵州省黔西南州第一起被核准追诉的刑事案件。

何某某于1991年4月22日杀害被害人后潜逃,2015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11日晴隆县公安局经过侦查后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案发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未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现已过追诉时限。根据79《刑法》第76条第四款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必须追诉的,须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认为:何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手段残忍,虽已过诉讼时效,但社会影响恶劣,有必要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批准逮捕了何某,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由于案发久远、时过境迁,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晴隆县检察院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并根据高检院、省院的要求,与公安机关共同补充、完善相关证据。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冯建平高度重视,多次到晴隆进行指导,在该院检察长王成刚的陪同下,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查看、询问、了解案发具体情况。

目前,该案已由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何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李兴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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