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毛某:出狱后累教不改 再次犯罪三进宫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晴隆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毛某某两次入狱后因再次犯抢劫罪,被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在县城南街赌钱输光了,便寻找目标伺机抢劫。毛某某将目标锁定为驾驶客运三轮摩托的陈某某后,拦停了被害人的车,并要求送其到南街村养马站处。当摩托车行驶至没人处时,被告人便从后座上用手勒住被害人脖子,抢走了被害人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和放在车门上的一部手机,然后往附近的山坡上脱逃。经鉴定,毛某某抢劫的黄金项链和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534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毛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14年1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之规定,被告人毛某某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毛某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构成了抢劫罪,而且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是累犯,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陈伯海 报道)
相关信息
- 晴隆县公安局国庆前夕打掉一盗窃团伙破获山羊被盗 2016-10-09 10:54:25
- 晴隆史迪威小镇:假日旅游新去处 2016-10-09 10:37:53
- 晴隆县马场乡卫生院原院长郑平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6-10-09 10:00:30
- 晴隆召开迎省州年终考核卫生计生业务培训会 2016-10-09 08:20:04
- 晴隆县马场乡卫生院原院长郑平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6-10-08 18:34:46
- 晴隆卫生监督所开展服务行业卫生监督工作 2016-10-08 14:57:26
- 晴隆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宣传活动 2016-10-07 14:53:22
- 晴隆书法美术作品集问世 2016-10-06 09:03:04
频道推荐
共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