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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南街社区调委会调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2016年11月29日 09:39:08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邓吉荣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晴隆县莲城街道办南街社区调委会成功调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11月22日,晴隆县南街社区村民陈某来莲城司法所申请,要求对其与陈某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莲城司法所在掌握基本情况后,及时转交南街社区调委会及时进行调处。

原来,南街社区六组村民陈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将自家门面租赁给陈某开狗肉馆,租期为2014年20日至2017年11月20日止。约定每年租金为1.3万元,陈某于签合同之日先付2.6万元,至2016年11月20日再付最后一年租金1.3万元。现在,陈某某已经死亡,其妻李某某与子女以陈某某已经死亡为由,要求陈某搬出,双方多次发生争吵,不得已,陈某向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员到场后,直接切入纠纷主题,根据《合同法》相关违约责任给陈某某的妻子及子女进行解释,指出,如果同意陈某续租,则不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必须给陈某补偿。经过调解员一个多小时调解,由现在房东李某某补偿陈某2万元,陈某搬离该租赁门面。

至此,在莲城街道办南街调委会的及时调处下,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得以成功调处。

(邓吉荣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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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南街社区调委会调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亮点黔西南 | 2016年11月29日 09:39:08 | 邓吉荣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晴隆县莲城街道办南街社区调委会成功调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11月22日,晴隆县南街社区村民陈某来莲城司法所申请,要求对其与陈某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莲城司法所在掌握基本情况后,及时转交南街社区调委会及时进行调处。

原来,南街社区六组村民陈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将自家门面租赁给陈某开狗肉馆,租期为2014年20日至2017年11月20日止。约定每年租金为1.3万元,陈某于签合同之日先付2.6万元,至2016年11月20日再付最后一年租金1.3万元。现在,陈某某已经死亡,其妻李某某与子女以陈某某已经死亡为由,要求陈某搬出,双方多次发生争吵,不得已,陈某向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员到场后,直接切入纠纷主题,根据《合同法》相关违约责任给陈某某的妻子及子女进行解释,指出,如果同意陈某续租,则不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必须给陈某补偿。经过调解员一个多小时调解,由现在房东李某某补偿陈某2万元,陈某搬离该租赁门面。

至此,在莲城街道办南街调委会的及时调处下,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得以成功调处。

(邓吉荣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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