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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八年友谊小船说翻就翻 晴隆市监帮忙促成和解

2017年05月23日 11:20:36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田静 李行 何芳
当事人双方调解现场.jpg
当事人双方调解。
 
近日,贵州某知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晴隆市监局投诉称:晴隆某餐厅经营者肖某某与该公司签订协议取得某商标在晴隆地区的使用权,时间从2008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止,使用许可期限为8年,在商标使用合同期限届满后,肖某某与该公司未续签使用合同,并且超期继续使用该公司商标品牌经营,公司曾两次向肖某某书面告之停止使用,要求摘除经营场所处商标及相应物材、标语,赔偿经济损失42万元等,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向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受理投诉后,市监局进行了调查核实,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不在晴隆,给调查工作带来困难,通过多次电话联系了解,在掌握基本情况后,约定双方当事人到市监局进行协商调解。
 
通过工作人员分别沟通,于情于理,法理并举,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公司放弃42万元人民币赔偿诉求,退还肖某某交纳的保证金3万元,肖某某自行摘除该公司拥用的商标及物件,停止侵权行为,双方正式解除合作关系。好聚好散,握手言和!当事人双方对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表示了真诚的谢意。
 
(田静 李行 何芳)
 
责编:张椹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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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八年友谊小船说翻就翻 晴隆市监帮忙促成和解

亮点黔西南 | 2017年05月23日 11:20:36 | 田静 李行 何芳
当事人双方调解现场.jpg
当事人双方调解。
 
近日,贵州某知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晴隆市监局投诉称:晴隆某餐厅经营者肖某某与该公司签订协议取得某商标在晴隆地区的使用权,时间从2008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止,使用许可期限为8年,在商标使用合同期限届满后,肖某某与该公司未续签使用合同,并且超期继续使用该公司商标品牌经营,公司曾两次向肖某某书面告之停止使用,要求摘除经营场所处商标及相应物材、标语,赔偿经济损失42万元等,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向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受理投诉后,市监局进行了调查核实,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不在晴隆,给调查工作带来困难,通过多次电话联系了解,在掌握基本情况后,约定双方当事人到市监局进行协商调解。
 
通过工作人员分别沟通,于情于理,法理并举,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公司放弃42万元人民币赔偿诉求,退还肖某某交纳的保证金3万元,肖某某自行摘除该公司拥用的商标及物件,停止侵权行为,双方正式解除合作关系。好聚好散,握手言和!当事人双方对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表示了真诚的谢意。
 
(田静 李行 何芳)
 
责编:张椹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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