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置换土地12年不作数?人民调解给“说法”
正在调解。
7月26日,晴隆县沙子镇大山地旅游调解组成功化解一起历时12年的土地纠纷。
陈某某和王某某系沙子镇某村某组村民,2005年11月18日,陈某某用自己在地名为烂窑子的土地与王某某置换煤炭沟的土地耕种,当时为了预防引发纠纷,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从签订协议开始互不干涉土地使用用途。
然而,2017年4月,双方的两处土地因大山地旅游发展需要先后被征用,陈某某置换来的土地被确定为集体土地,陈某某认为当年置换土地亏了,就与王某某发生争执,要求换回原来的土地,双方因土地权属问题向沙子镇大山地旅游调解组申请调解。调解组受理该起纠纷后,迅速拟定调解方案,入户展开调查、走访、查看当年签订的协议。在全面深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一方面,司法所负责人向双方普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之规定,释明互换后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互换”一经有效成立,原承包人即在特定期限内丧失该地之权利之道理。另一方面,调解组成员从睦邻里、促和谐、远亲不如近邻等方面进行情感疏导。
通过情法并举,调解组努力劝说,公平、合理给出建议,建议按照原协议执行;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悉心接收了调解组的意见,现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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