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外嫁女是否丧失承包收益权?人民调解给说法
近年来,部分农村外嫁女和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而丧失应有之权益,甚至一些地方还出现“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的错误思想,侵害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3月30日,晴隆县司法局莲城司法所便调处了一桩外嫁女承包地征用款被侵占的纠纷。
家住晴隆县莲城街道菜子社区的李某粉向莲城司法所反映,在2017年因为“晴隆山努比亚山羊扩繁项目”选址修建,依法征用了其承包的4.96亩土地,征地款209091.72元被同村李某华占有,希望莲城司法所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索回其征地款。
莲城司法所接待李某粉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向菜子社区及相关部门走访调查,及时调取相关证据。调查得知,李某粉生于1956年,就出嫁在本村民组,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依法取得了该宗4.96亩土地。因为劳动力有限,为了使土地不至丢荒,2000年左右,李某粉将该宗土地给同村李某华种草养羊。在2017年初,“晴隆山努比亚山羊扩繁项目”以209091.72元的补偿款将该宗土地依法征用,李某华看到该笔巨款,以“李某粉是出嫁了的人,就不能拥有娘家土地,不应享有承包地收益权”的名义,将该笔款占为己有。李某粉多次找到李某华索回该笔款项均遭到漫骂拒绝,社区调委会多次调解均告失败。
莲城司法所在掌握实情之后,于2018年3月30日赶赴菜子社区调委会,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之初,李某华蛮横不讲理,仍以“李某粉是出嫁了的人,就不能拥有娘家土地,不应享有承包地收益权”的理由拒绝退回其侵占的征地款。鉴于此,调解员翻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规定,向李某文指出:“李某粉在出嫁之前,依法取得了该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在出嫁后,在夫家并未取得承包地,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李某粉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该宗土地因被征用产生的收益依法由李某粉享有”。同时,调解员还指出,该宗土地得益于李某华多年的管理,才使该宗土地以“耕地”的性质给予补偿和该笔赔偿款项中涵盖了土地附着物及羊圈赔偿的关键点。鉴于此,调解员提出该笔款项中应该扣除李某华管理增值部分额和土地附着物及羊圈补偿部分,其余收益应返还李某粉的调解意见。
最终,在调解员依法、依理、依据的调解下,双方达成李某华退给李某粉69091.72元的调解协议。一桩侵占出嫁妇女土地承包地收益权的矛盾纠纷,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得到了化解,保护了外嫁妇女的合法权益。
(邓吉荣)
责编:邹艳红 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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