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4日,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晴隆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蒋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判令被告蒋某某于5日内在黔西南州日报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蒋某某当庭服判,不上诉。
2017年2月以来,蒋某某为提高食品鲜味,增加销售量,在其夜市摊点出售的卤菜中添加含有罂粟成分的香料。2018年11月6日被查获,经食品安全检验部门检验,在蒋某某销售的卤菜中检测出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蒂巴因”成分。蒋某某的在其销售的卤菜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依法惩治了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对食品经营者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责编: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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